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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农科所种业开发部,淮安市华垦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日期:2014-04-02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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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344号
原告淮安市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小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农科所种业开发部,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
负责人张大友,该开发部经理。
被告淮安市华垦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军营路益兴名流9-7号。
法定代表人孙仲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农科所种业开发部、淮安市华垦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淮安市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淮安市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张 雁
代理审判员 徐 新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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