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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Y GAGA”并非著名商标

日期:2017-09-0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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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服装的“LADY GAGA”商标是否知名?这正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商标审查与上诉委员会(TTAB)在Ate My Heart诉Ga Ga Jeans一案中需要回答的问题。

Lady Gaga原名为史蒂芬妮.杰尔马诺塔(Stefani Germanotta),是世界知名的歌手、作曲家、女演员和公众代言人。《时代周刊》(Time)将其评为100位时尚圈风云人物之一,称“Lady Gaga夸张的着装风格与其流行歌曲一样出名”。Gaga曾与很多品牌合作,例如阿玛尼(Giorgio Armani)以及宝丽来(Polaroid)。她甚至还为《V》杂志撰写了一个时尚专栏。

用于服装的“LADY GAGA”商标为Ate My Heart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处理与杰尔马诺塔有关的业务。Ate My Heart试图反对Ga Ga Jeans有限公司提交的将“GAGA JEANS”商标用于牛仔裤的商标申请。

作为异议的部分理由,Ate My Heart称“LADY GAGA”为著名商标,如果“GAGA JEANS”商标获得注册,则有可能引起商标淡化,也就是说“GAGA JEANS”商标的注册可能会降低“LADY GAGA”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所有人希望其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因为这可以为其商标提供广泛的保护,并且反映了在广大公众中的认可度和知名度。因此,主张其商标具有声誉的一方必须能够明确地证明这一点。为了支持其主张,即“LADY GAGA”商标应被视为用于服装的、反映其来源的著名标识,Ate My Heart提到“LADY GAGA”商标的内在显著性,还提到Lady Gaga作为表演者的名声、她在时尚圈的影响、该商标自2008年在服装产品上的使用、产品的销售、营销和推广。

事实上,TTAB同意“毫无疑问,Lady Gaga是一个著名的表演者”。TTAB承认“大量证据证明Lady Gaga在音乐事业上取得成功,具体包括大量的音乐唱片、音乐会门票销售、在社交媒体上的曝光率、行业奖励和其他媒体认可”。

但是,TTAB仍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LADY GAGA”为著名商标。TTAB总结称Ate My Heart没有证明“LADY GAGA”商标在服装界闻名。Ate My Heart应证明“LADY GAGA”商标是用于服装的、反映其来源的著名标识,而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知名。

TTAB明确了以下事实:Lady Gaga作为一名表演者的声誉不能直接转化为同名商标的声誉。Ate My Heart所开展的用于支持其案件的商标调查强调了这一区别。一位独立调查专家开展了一项消费者调查,询问消费者“谁制作或推出带有‘GAGA JEANS’商标的牛仔裤?”大多数受访者表示Lady Gaga是产品所有人或者赞助商。然而,这些回答只是基于对表演者的普遍认可的猜测,而不是对“LADY GAGA”商标的认可。这些回答表明:

■ “使用‘Gaga’一词让我自动想起Lady Gaga这一明星”;

■  “因为该商标为“Gaga Jeans”,但是我不确定她是否有服装系列”;以及

■ “我只是根据名字猜测出来的”。

TTAB还发现Ate My Heart用于服装的销售和广告费用不够“显著”,也没有证据说明该公司在业界的收入和广告支出情况。

因此,虽然TTAB裁定“LADY GAGA”商标是一个强标识(strong mark),因为公众认可该商标,但是该认可并没有达到在服装产品上享有声誉的程度。

(编译自mond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