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版权 > 案例聚焦 > 年度精选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影视作品署名权相关案例

日期:2007-07-1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量:
字号:

       《十面埋伏》遭遇署名风波

  职业影视剪辑杨女士认为自己的署名权被侵犯,将《十面埋伏》的发行商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对电影《十面埋伏》的相关字幕进行更正,赔偿10万元。2004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杨女士诉称,2003年11月20日,其与被告签订了演职员合约,在该合约中,双方明确约定,被告因拍摄需要,聘请原告担任电影《十面埋伏》“动作剪接”职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独立完成了该片动作部分的剪接工作。工作结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报酬共计2万元。2004年7月,原告担任动作剪接的电影《十面埋伏》在全国公开上映。在该片片尾字幕中,原告的职务被被告写成“剪辑助理”,而不是演职员合约中约定的“动作剪接”。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行为不但违犯了合同的约定,而且构成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

  电视剧《大宅门》变电影

  由于认为中视传媒公司擅自推出电影版《大宅门》,侵犯了自己的权利,2004年8月,大宅门影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针对市面上出现了一部根据电视剧前40集改编的电影《大宅门》,电视剧《大宅门》导演郭宝昌表示:“中视传媒作为合作伙伴之一和我们一同拍摄了电视剧《大宅门》。后来我得知中视传媒正在背着我剪辑电影后,找到他们负责人质问,这位老总竟然矢口否认。此后,我们发现电影《大宅门》在市面上开始发行,最可恶的是我拍的电视剧,导演竟然成了唐季礼,他们还将央视所有制作人员从名单中删除了。”

  大宅门影业的法律顾问刘琨表示,认为中视传媒的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郭宝昌作为导演的署名权和他作为《大宅门》小说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公司已在北京市一中院起诉了对方。

  《居家男人》版权之争引官司

  2005年4月,电视剧《居家男人》的拍摄方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和文馨工作室的王丹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双方的争议集中在《居家男人》剧本编剧究竟是不是王丹。

  2003年2月28日,王丹和中天润影视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20集的剧本稿酬30万,且编剧属王丹。但《居家男人》拍摄完毕,并开始在电视台上播出时,王丹才拿到12万元,她还发现编剧已经换成了张挺。于是,她将中天润影视公司告到海淀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8万元及利息,恢复她在《居家男人》中的“编剧”署名权,并在媒体上公开向她赔礼道歉。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天润公司支付王丹剩余稿酬18万元,明确王丹的编剧身份,向其公开致歉。中天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盗播电影《太行山上》被诉侵权

  2005年11月,电影《太行山上》剧组正式起诉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盗播该片。
 
  据了解,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因播出八一电影制片厂出品的电影作品《太行山上》,已被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太》剧投资4000万元,是八一电影制片厂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即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的重要作品。据了解,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未经授权于9月2日和9月3日连续两次播出该片,并且故意将该片的片头和片尾部分完全删除。八一电影厂认为,该频道侵犯了八一厂对该片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许可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八一厂的诉讼请求包括:立即停止播出;通过媒体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卧虎藏龙》音乐著作权官司

  2006年1月,电影《卧虎藏龙》背景音乐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卧虎藏龙》制片方等三方被告需向作者宁勇赔礼道歉,共赔偿3.5万元,并且在再次发行《卧虎藏龙》时应将“宁勇编曲”改为“宁勇作曲”并完整署名。

  原告诉称,电影《卧虎藏龙》片中一段长达两分多钟的背景音乐却侵犯了自己于上世纪80年代创作的毕业作品《丝路驼铃》。制作方在未经作者同意,也没有向他支付报酬、事后也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丝路驼铃》音乐。宁勇认为《卧虎藏龙》制作方将《丝路驼铃》说成是“新疆民歌”,作曲更改为“编曲”,侵犯了他的署名权。法院经审查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墨攻》剧本署名权起纠纷

  2006年11月,《墨攻》的第一编剧、湖南剧作家李树型及代理律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说明了香港导演张之亮侵犯李树型署名权行为。

  据悉,1998年8月,张之亮请李树型修改其根据日本漫画《墨攻》改写的剧本,李树型于1999年4月底完成了《墨子之战》上下集的电影剧本,并交给张之亮,张之亮按事先的约定支付了李树型1.8万元的稿费。2000年7月,李树型依张之亮的意见,将剧本结尾的悲剧情节修改为大团圆的结局。

  2006年10月,张之亮在香港和内地同时宣传《墨攻》,采取了不同的宣传策略。在香港的宣传广告写的是,编剧、导演张之亮;在内地的宣传广告上写的是导演张之亮,没有写编剧。

  李树型的代理律师张悦认为,香港导演张之亮和电影《墨攻》制片方对编剧李树型的署名权构成侵害,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根据电影《墨攻》的票房收入给予经济赔偿。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