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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日期:2016-04-27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志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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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版权日到来之际,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布了2015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2015年6月至11月启动的“剑网2015”专项行动,将严查网络音乐、云存储、应用APP、网络广告联盟等侵权盗版行为作为重点任务。记者在26日上午召开的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获悉,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案件59件,涉案金额3845万元,关闭网站113家。

  国家版权局局长于慈珂表示,“剑网行动”的高压态势和网络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进一步净化了我国的网络空间及网络版权环境,有力地打击了互联网侵权盗版现象。

  为进一步调动版权相关执法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版权局还对在2015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195家单位及215名个人给予了奖励。

  2015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1.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5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违法经营额6.3万元,违法所得2.82万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2万元,罚款人民币12.6万元。

  2.广东“DJ020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DJ020网”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莫某某开设“DJ020网”,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达62286首,且会员数量众多,仅2015年两个月内,在线支付的订单总金额为6240元,等待付款的订单总金额达257547.48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网络服务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元,罚款人民币131.8937万元,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2015年6月,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凤凰网以及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和“凤凰开卷”传播《中越战争秘录》一书,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点击数量大,且系反复侵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3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4.“人人影视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11月,湖南省版权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人人影视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网站域名所有人和负责人刘某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组织他人将包括《地心引力》在内的467部影视作品的对白上传至网站,供用户浏览、下载和使用。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等规定,湖南省版权局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没收主要用于侵权的服务器1台。案发后,刘某主动关闭了涉案网站。

  5.安徽蒋某等销售盗版图书案

  2015年2月,安徽省合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蒋某等涉嫌销售音乐类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对蒋某开设的5家琴行进行全面检查,确定蒋某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经营的图书中有31种、262本钢琴考级教程侵犯了上海音乐出版社的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等规定,安徽省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盗版图书,罚款人民币16.5万元。

  6.河北张某某等印制盗版图书案

  2014年10月,河北省保定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新市区公安部门依法对张某某等涉嫌印制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查,张某某等4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2014年4月起印制盗版图书,各人分别负责运输、组织工人等环节。专案组现场查获盗版图书29种共计67752册,涉及商务印书馆等9个出版社,涉案码洋5726704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朱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7.山东“8·05”制售盗版光盘案

  2013年11月,山东省淄博市版权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8·05”制售盗版光盘案进行调查。经查: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刘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并通过网站及淘宝店销售33种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涉案金额达530余万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杨某、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8.江苏“速酷电影”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江苏省徐州市公安部门根据网络巡查线索,依法对“速酷电影”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田某某于2010年5月开设“速酷电影”网站,自2011年7月起,田某某未经合一、乐视等著作权人许可,从互联网上采集上述公司的影视作品链接,通过“速酷电影”网站向公众传播,并在网页刊登广告收取广告费用,影视作品被点击数达1694余万次,非法经营额122万余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田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违法所得114万元予以追缴。

  9.浙江郑某等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图书和软件案

  2014年6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版权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郑某等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图书和软件案进行调查。经查,2012年至2014年期间,郑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淘宝网销售自行复制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书籍和培训材料,郑某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王某某非法获利30余万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郑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何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10.四川“风云丝路”网侵犯著作权案

  2015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版权部门根据权利人投诉,对“风云丝路”网涉嫌侵犯“新丝路传说”网络游戏著作权案进行调查。因案件涉及金额较大,成都市版权部门依法将此案移送成都市公安部门调查。经查,2013年以来,邹某某等未经权利人许可,建立网站提供名为“风云丝路”的游戏私服,并出售游戏道具,非法获利120余万元。经鉴定,“风云丝路”私服游戏与“新丝路传说”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等规定,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邹某某、邹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