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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18-04-20 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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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视浏览器更改UA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张弓、曹丽萍、梁铭全

承办人:张弓

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浏览器经营者的行为规则:由于终端设备系统设置、技术原因以及权利人区分终端设备授权等因素,视频网站或者出于主动的商业安排,或者由于技术兼容性等问题,会针对不同系统的终端设备推送不同的视频资源、提供不同服务。浏览器经营者为自身利益,有意采取技术措施获得视频网站为特定系统终端提供的服务,导致视频网站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2、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案


合议庭成员:张弓、李盛荣、曹丽萍

承办人:张弓

原告: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为我国首例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中主要涉及仿冒他人企业名称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网络拍卖的现状。


3、脉脉非法获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曹丽萍、王嘉佳、梁铭全

承办人:曹丽萍

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社交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判断经营者行为正当性依据的典型案件。本案对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用户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指引,用户有权在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信息或不提供信息,也有权充分了解他人使用自己信息的方式、范围,并对不合理的用户信息使用行为予以拒绝。



4、短视频界面设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杨德嘉、曹丽萍、周元卿

承办人:曹丽萍

原告: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乐鱼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网络工具类软件的功能界面保护问题。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立了工具类软件操作界面的模仿边界规则。在后推出的软件可以选择使用在先软件中的相同功能,选择相同功能提供产品或服务正是自由竞争的基本要求,法律不保护软件功能本身,即使是创设新功能的经营者也无权禁止他人开发相同功能的软件。另一方面,在后软件可以合理借鉴在先软件中对应的功能设计。



5、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曹丽萍、梁铭全、袁卫

承办人:曹丽萍

原告: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


典型意义

本案为我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件,亦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本案充分考虑当时网贷市场行业现状,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构成商业诋毁的要件,对于涉案网贷评级的行为进行了评判,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对于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社会职能。



6、搜索引擎恶意“导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曹丽萍、陆友才、赵齐

承办人:曹丽萍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为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典型的恶意“导流”案件。当前,网络竞争环境日益激烈,经营者为了最大程度吸导流量并变现赢利,会将自身多款产品精心布局安排,特别是将其新产品或潜力产品借用优势产品的平台和用户流量进行营销推广,在经营者自己的多款产品中充分发挥相互助力作用,以获得最大收益的经营行为本无可指责,也是市场竞争常见的竞争策略和竞争方式。但经营者恶意利用他人产品信息,通过自己的优势产品误导用户使用其他关联产品,急功近利地推广扩大其他关联产品的用户规模,这种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自己“导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7、抄袭网页页面及手机应用APP界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卢正新、王栖鸾、张金海

承办人:王栖鸾

原告:北京金未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昊古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是同类产品经营者恶意抄袭网页页面及手机应用APP界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在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且经营的产品是同类产品的情况下,产品、官方网站及手机应用APP上线时间在后的一方,在确定产品名称及通过官方网站及手机应用介绍宣传其经营产品时附有合理的避让义务,使消费者可以对原被告双方的产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区分。


8、涉网络剧及综艺节目《万万没想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李颖、姜琨琨、袁卫

承办人:姜琨琨

原告: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 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攀附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认了视听节目作品名称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名称,且使用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9、搜狗手机浏览器顶部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李颖、陈敏、张璇

承办人:陈敏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即在厘清了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合法“自留地”与侵犯他人权益之间的行为边界。搜狗手机浏览器及市场上其他多种浏览器均在浏览建议中同时设置搜索推荐词和垂直结果,此种做法并未劫持他人流量,属于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自由权利。但是,用户在预设搜索引擎为百度搜索,而点击浏览建议中垂直结果仍进入搜狗搜索页面,浏览建议中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之间没有明显区分,且在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自营网站的整个过程中,百度图标始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这种手机浏览器的显示方式设计确实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混淆,二被告的该种经营模式超出了正当性的合法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



10、58网站抓取奋韩网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郭振华、刘君婕、刘佳欣

承办人:郭振华

原告:青岛韩华快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在大数据时代,通过这种手段获取他人的数据,从而能够实现己方的竞争优势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市场环境。本判决采取多种分析方法,论证和剖析案件的争议焦点,体现了司法对于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