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实务探讨 > 其他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一摄影师通过千起案件获百万赔偿,腾讯、阿里纷纷中招

日期:2018-03-09 来源:知产力 作者:Sammi 浏览量:
字号:

俗话说“摄影穷三代,单反毁一生”,但有这么一位摄影师,不仅没有“穷三代”“毁一生”,而且还收获了数百万元。摄影爱好者可能会问到,他是如何做到的?其实答案很简单就俩字“维权”,谁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拍摄的照片,他便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他是谁,他便是摄影师周丕海,在其提起的2000余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不仅限于自然人,而且连阿里、腾讯均纷纷中招,更有甚者还包括了政府机构。


周丕海专职摄影师,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中国元素图片库》中所录的摄影作品均为周丕海拍摄,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颁发2010-L-02494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周丕海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


千余起案件,百万元赔偿


笔者发现,自2013年起,周丕海在全国掀起了大规模的诉讼行为,至今已起诉上千家公司且鲜少败诉。

 

笔者通过知产宝进行数据检索发现,周丕海作为当事人的案件数量多达2270起,其中著作权领域案件纠纷比例占其涉案总数的99.25%;从案件时间分布上来看,周丕海维权从2013年开始,到2016年案件数量达到高峰,其中,在著作权领域,2013年涉案数量为145起、2014年涉案数量为313起、2015年涉案数量为415起、2016年涉案数量多达1019起,2017年涉案数量为359起;在案件地区分布上,主要集中在山东省、广东省和北京市,其中山东省案件数量为743起、广东省案件数量为403起、北京市案件数量为465起。


其中大部分案件的案由皆是周丕海认为侵权人在其网站使用的图片与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元素图片库》中图片相一致,侵权人未经其许可的侵权行为侵犯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权利人侵权赔偿金。


在赔偿金额上,周丕海诉讼索赔金额主要分布在0.9万元-1,7万元之间,数据分布中位数为1.37万元;其中法院经审理后判赔金额主要分布在0元-0.8万元之间,其中判赔数额数据分布中位数为0.3万元;法院判赔均额为0.42万元,法院判赔支持率为22.15%。

640.webp (5).jpg

被诉对象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律师事务所和政府等。从2013年至今,周丕海相继起诉了广州大学、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日报、芒果网有限公司、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驼铃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经济时报、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旅游报社,还有包括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亮点国际旅行社等上百家旅行社及网站。其中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及第三人的次数达29次,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达26次,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达26次,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达22次,深圳市两点国际旅行社达20次。

 

从目前笔者检索到的信息来看,上述案件主要有两种走向:一种是争讼双方达成和解,权利人周丕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这也是权利人周丕海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另一种走向是争讼双方难以达成和解,由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案件类型上,针对著作权领域,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上,基层法院受理1257起,中级法院受理958起,高级法院11起;其中一审案件2156件,二审案件为97件。根据审判结果,笔者大致计算了一下周丕海通过其维权行为获得的赔偿数额,在审判结果中,法院作出1951份裁定书,其中准予撤诉(起诉)裁定书1594份,驳回起诉裁定书137份,准予撤回上诉裁定书14份,按撤诉处理裁定书12份;根据被告当事人在网上公布的和解后赔偿额来看,其金额大致为2000元左右。那么,周丕海通过和解可以获得的赔偿金大致为32万元;法院作出判决书数量为318份,其中判决支持周丕海(部分)诉讼请求的案件大致为250余件,均判赔金额为0.42万元,倘若判决书都能得到有效执行,那么其可以获得赔偿数额大致为105万元。因此,保守估计周丕海通过其维权行为获得的赔偿数额大约为425万元左右。

正当维权还是“滥诉”,观点不一


针对周丕海以诉讼方式进行的图片维权行为,存在两种观点,部分网友认为,周丕海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应予以支持;但更多的网友认为周丕海利用法律的漏洞提起上千起案件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周丕海作为相关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发布的图片被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用于自己的网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行为本身已经侵犯了周丕海作为著作权人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周丕海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本身就是对自己合法权利被侵犯以后的一种救济方式。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周丕海的行为看似是正当维权行为实则是“钓鱼维权”。第一、周丕海作为知名摄影师,将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争讼图片全部设置成无标示且无联系的类型,上传到我国现行开放的图片库,比如昵图网、百度等网站,这就杜绝了他人请求授权许可的途径。


第二、纵然权利人一直在维权,但是侵权图片的源头一直没有被掐断。权利人在发起诉讼时已经知晓侵权图片的源头缺对此未作任何表示,明知会因此出现更多的侵权行为,而不制止亦不做任何表示,以致更多的公司或企业可能会陷入侵权之途。如果说这是权利人的疏忽但是经过如此多的维权案件后还是如此,那么权利人即有故意纵容他人传播的嫌疑。


第三、纵观此类案件,周丕海的维权方式均是其发现侵权,公证后发起诉讼。发起诉讼之前权利人从未与侵权人进行过任何的沟通,这并不符合一般的维权规律与习惯。

 

综上,持第二种观点人士认为周丕海的维权行为可能构成恶意诉讼或者是滥用诉权。


小贴士: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的界定及构成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益;第二,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第三,对方当事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第四,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另一方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滥用诉权是一种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行为,是指当事人缺乏合理的根据,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从而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诉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者恶意不正当合理行使诉权,客观上表现为已给诉讼对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并且是否构成滥用诉权,应当由法院依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