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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画片动漫形象侵权浅谈动漫版权登记的重要性

日期:2018-09-18 来源:赛贝知识产权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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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片是小朋友们最喜爱的电视节目之一,在动漫产业发展的同时,动漫形象的盗版侵权现象泛滥成灾,涉及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亦随之增多,下面盘点一下那些年被花样侵权的动漫形象。


1、《巴拉巴拉小魔仙》


《巴拉巴拉小魔仙》这部动漫剧大家并不陌生,2013年5月,小魔仙所属动漫公司因雅居乐控股、佛山市雅居乐、雅新等三家关联房地产公司及舞台剧策划者橘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巴啦啦小魔仙》人物形象及歌曲等,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商雅新公司及舞台剧策划者橘美公司赔偿奥飞公司15万元。


2、《熊出没》


市场上带有“熊大”、“熊二”、“光头强”动漫形象的商品许多都是未经授权的。2017年6月《熊出没》所属的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将北京某商品交易市场及商品销售者艾某诉至法院。因其未经许可销售“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的商品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同时商品交易市场未尽到管理监督责任,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3、《葫芦娃》


《葫芦兄弟》是上影制片厂于1986年原创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上影制片厂也是“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在 20多年的时间里,葫芦娃系列动画的传播效果和动画形象深入人心。2017年11月中国汽车工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所运营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中,将“葫芦娃”的形象用作商业宣传,侵犯了上影制片厂著作权并被索要赔偿10万元。


4、《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


20多年以来,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悉心打造大头儿子一家动画品牌,并使之成为家喻户晓的动画明星。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一直享有《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三个主要人物形象的全部著作权。2018年1月,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公司未经央视动画许可,擅自授权他人使用了大头儿子一家的动画形象进行图书制作、销售、发行以及舞台剧的制作和演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做出一审判决,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公司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央视动画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等合计87万余元


5、《喜洋洋与灰太狼》


如今以知名动漫形象为题材刊印的商品在市面上十分常见,正版、盗版鱼龙混杂。2018年4月28日,岳阳汨罗一家小商店因为经许可出售印着" 喜羊羊" 与" 灰太狼" 的烟花,被《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著作权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告上法庭。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瞄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作品的价值, 擅自使用起作品中的卡通形象, 非法牟利。更有一些假冒商品蹭热度,盗用《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卡通形象,不仅给儿童造成了购买误导,也给《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的制作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动漫形象侵权也频频发生,网络环境下动漫版权侵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版权保护意识不强


首先,动漫作品权利人缺乏版权保护意识,没有从全局进行版权保护。在发生侵权后,被动的依靠诉讼来进行事后防御,这是动漫版权屡遭侵权的原因之一。


2、网络侵权主体难寻,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目前,我国的网络实名制还不成熟,多数网民习惯匿名上网,一旦有网民在网络上非法传播动漫作品,权利人很难找到作品传播者,只能被动的要求网站进行删除。


3、侵权容易,赔偿数额低、权利人维权难度大


动漫产业的投入是高成本的,一部动漫作品需要投入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而网络复制、下载的成本十分低廉,只需简单的设备就可轻而易举的进行复制、下载,进行不法牟利。网络环境下盗版利润是正常利润的几倍。


4、相关法律对合理使用的限制过于模糊


我国《版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件。合理使用,“乃法律对版权人最终且最广泛的限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模糊了原有合理使用的界线,打破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从网络几乎零成本取得所需资源,很多未经授权的动漫作品,随意使用、再传播,侵害了动漫版权人的利益。


近年来,动漫、文学、影视、游戏等各行业之间资源相互流通,参与创作的人员众多,让版权问题更加复杂。创作者在创作之外,更应懂得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创作者要树立版权保护的意识,尽早进行版权登记,既是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捍卫又是在为建设一个良好的创作环境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