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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版权的合理使用条款简介

日期:2018-04-25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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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版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个类别,其指的是原创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此处的原创作品指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所产生的任何作品。


此类作品包括书籍和其他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绘画和其他视觉艺术、建筑设计、电脑编程以及其他文学和艺术作品。


在菲律宾,一项作品在其产生之时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原创作者无需对其版权进行注册来获得法律保护。


虽然这听起来非常不错,但是也引出了一个问题:版权该如何使用才能称得上是合理使用。


在复杂的数字化时代(在该时代,创意作品的外观、媒介以及使用方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理使用


平衡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使用者(即,公众)之间的利益是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所应实现的关键性功能。


版权便是在该原则的基础上在运行。尽管原创者(包括音乐家、艺术家或作者)看似获得了其作品的所有权,但是公众的利益不应该因此而遭到忽视。而这也正是《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对版权条款实施限制的原因。


下文将以颇具争议性的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为例,介绍平衡版权所有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的重要性。该科技巨头在2005年提出的此项计划遭到了图书出版商的竭力反对。


此前谷歌在未经图书作者的允许仅征得了储藏实体书的图书馆同意的情况下,将全球图书馆(包括菲律宾大学迪里曼分校的图书馆)里的2000万册图书进行了数字化处理,供读者在线阅读。


2005年,谷歌因将图书全文扫描至其搜索数据库中(实质上是进行数字化复制)而遭到中国作家协会及若干大名鼎鼎的出版商的版权侵权起诉。


该科技巨头称其项目是根据美国《版权法》里的合理使用原则实施的。


直到2015年,这场持续了近10年的法律纠纷才得以解决。美国法院最终做出了有利于谷歌的裁决。


根据法官判决意见,谷歌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具有一定的变革意义。法官声称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对原物的使用是出于其他目的或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价值。例如,研究人员可以使用谷歌数字图书馆项目数据库中的工具来检索选定词语的使用频率,这是无法通过手动方式在上百万册图书中检索完成的。


此外,美国法院认为,尽管谷歌复制了图书的全部内容,但其中通过检索功能允许读者阅读的图书信息则是有限的。该项目允许读者阅读图书的部分片断,即可免费阅读前8页,其余部分则无法继续阅读。


最后,法官裁决,即使一些研究人员在阅读了部分片断后可能不准备再购买实体书,但是那些有限的副本并不会成为有竞争力的替代品并以此来对图书市场造成损害。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局长约瑟芬.圣地亚哥(Josephine R.Santiago)指出,“鉴于此,人们意识到版权所有人的作品仍然会受到保护,但与此同时也需要帮助学生完成其研究项目。只要这样做,版权的目的才能实现,即不仅要帮助权利人还要确保社会公众从版权作品中受益。”


美国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考虑到了合理使用的4个因素,这也是菲律宾司法体系中关于合理使用所要考虑的因素: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目的和身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数量和内容;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对潜在市场所产生的影响。


合理使用条款的适用范围


如果一个人在去年圣诞节为家人演唱自己最喜爱的歌曲(Aegisclassic),同时也没有向他们收取费用,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如果一个人向贵宾发表主旨演讲并引用了自己喜欢的哲学家或作家的话语,无论是在书面演讲还是口头发言中,只要其提及自己引用的是原创者的话语,这就属于合理使用。


此外,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还包括引用或模仿原创作品以用于个人使用和教育的目的的情形。


总而言之,尽管该条款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并非总是黑白分明,但平衡版权所有人与版权用户之间的利益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编译自www.ipophil.gov.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