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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商车费改不正当竞争

——银保监会要求报送费率方案

日期:2018-05-31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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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产品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的报送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5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费率方案时,应严格遵循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不得存在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因素。


根据《通知》,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厘定试点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时,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应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执行。而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5%,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的财产保险公司不需要解释说明,附加费用率预定低于35%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进行解释说明。


据了解,商业车险保费由基准保费和费率调整系数相乘而来。其中,费率调整系数又由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等相乘得出。根据《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报送费率折扣系数的取值范围和厘定规则,包括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两项。厘定规则内容应包括上述两项系数的取值范围、精算模型风险因子的选取、各因子水平的划分规则、各因子水平组合与两项系数取值的对应关系等定价逻辑。其中,新车业务费率折扣系数的取值范围和厘定规则应单独列示。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车险费改后,由于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不断下调,一些保险公司因为自主核保、自主渠道两项系数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定价权,出现了一些车险费率拟定不合规的现象,这极大的扰乱了车险市场。报送费率方案就是为了避免此前商车费改中出现的价格战现象。”


随着保费下降,财险公司利润空间将进一步减小,车险变相“返点”或得以缓和。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一些保险公司降低费用率引起业内人士担忧,一些代理人依靠收单业务快速扩张的行为将受到巨大打击。不过,《通知》在这方面也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据了解,手续费指的是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等。银保监会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渠道和车种分别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其中,新车业务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应单独列示。”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责任到人,各财产保险公司分管精算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总精算师对费率方案的制定负责。《通知》要求,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费率方案执行情况的管控负责,应签署责任声明书;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对费率方案出具精算评估意见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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