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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者应当如何维权?

日期:2016-07-1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袁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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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对于很多服装生产企业和设计师而言,最痛苦的莫过于耗费巨资生产的新款潮衣一上市就被抄袭、模仿。那么,对于服装成衣(依据服装设计图剪裁出来的批量的最终服装产品,不包括服装设计图或效果图)而言,权利人应当如何进行著作权维权?

  对于成衣上附着的图文设计而言,只要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可以单独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而受到保护。但对于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而言,主张其著作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究其原因,在于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即使具有美感,也很难与衣服的实用功能分离,而一项不能与功能分离的美感,是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就是著作权法上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剥离”原则。

  此项原则源自美国,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Mazer一案中得以确立,该案涉及的是以女性人体造型雕像作为台灯底座是否可以受到版权保护。“实用性和艺术性剥离”原则的基本表述是:“受保护的艺术性必须能够与物品的实用性分离开来,受保护的艺术外形必须能够作为艺术品独立于实用艺术作品而存在。”此项原则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广泛影响,并在我国的相关案件中得到认可和体现。因此,对于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而言,即使构成作品,也属于“实用艺术作品”,而实用艺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可以与功能独立出来的美感,而服装设计很难脱离功能用途。例如,缝制在衣服袖口的各种纽扣设计源自对欧洲古代军服的模仿,属于美感设计,但其仍然具有防止袖口磨损的功能。因此,在排除了服装设计中的公有元素以及与功能有关的元素后,具有独创性的美感部分可谓所剩无几。

  必须指出的是,服装的造型仍然有构成作品的空间。例如,在前不久美国最高院宣布再审的Varsity Brands v Star Athletica一案中,需要判断拉拉队服上的美术设计和拉拉队服的实用功能可否脱离,对此,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拉拉队制服中的线条、臂章、拉链和颜色组合可以被轻易识别,而且,一套全白的拉拉队制服同样可以起到遮盖身体,让穿衣者完成欢呼、跳跃、踢腿、翻转等一系列动作,换言之,上述线条、臂章、颜色组合和拉链设计可以在观念上与制服的实用功能相分离,因而应当受到版法的保护。

  对于大部分服装而言,其本身的造型和设计虽然难以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模仿和抄袭行为,应当如何维护服装设计者的权益呢?

  首先,可以将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服装设计作为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即将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申请为专利。

  其次,凭借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在前段时间因为“律师袍”是否拥有知识产权的问题,在业内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很多文章从版权、商标和专利角度分析认为“律师袍”难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却忘记了分析仿造“律师袍”是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上,如果服装产品上的设计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使公众对于仿造产品和知名商品之间发生混淆,就有可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列出的情形而受到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