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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情况通报

日期:2018-07-1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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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审理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宋鱼水副院长介绍了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审理情况、举措和成效。仪军法官详细介绍了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审理相关数据、特点、成因等情况。陈勇法官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典型案例。


仪军法官介绍说,知识产权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归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审理,为进一步统一该类案件的审判标准、提升案件审判质效提供了有利条件。知产法院立案庭适应形势的需要,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全市知识产权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的相关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


一、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总量大,比例高,运转快。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至2018年6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3287件,占全院民事二审案件收案量的36.4%;审结案件3258件,占收案量的99.1%,基本实现“随收随结”。2015到2017这三年,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其中,2016年涨幅最大,案件数量为2015年的2.5倍。而今年上半年,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数量同比有较大幅度下降。


2、一审法院执法水平较高。建院至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3287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仅有6件作出了撤销原裁定的裁判,占管辖权异议二审收案总数的0.18%。


3、重点条款问题突出。上诉理由中,反对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案件最多,即针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对该规定的法律适用产生的争议最为显著,占管辖权异议二审收案总数的近三分之二。


二、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特点的成因分析


仪军法官就宋院长总结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呈现的四大特点,其成因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1、四点原因促使管辖权异议案件持续增长


第一,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数持续增长,特别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我们知道,基于诉讼中双方利益的对立性,在一般情形下,一方主张的,另一方必然反对,被诉方对管辖权的反应也基本是如此,只要原告起诉,被告通常的反应就是“我反对”,并提出管辖权异议,继而提出上诉。因此,在全市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数量也会随之增长。


第二,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有所调整。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后,第二十五条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传统的“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有一定冲击,导致对相关案由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大幅增长。


第三,跨区管辖使得我市基层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发生较大变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以及北京市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跨区域管辖的设置,使得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则发生了较大变动,全市由东城、西城、海淀、朝阳、丰台和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分别跨区域管辖通州、大兴、房山、昌平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但公众对相关规定的出台以及规定的内容还不够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针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有所增加。


第四,当事人主动选择管辖的情况增多。随着北京法院审判质效的进一步提升,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吸引力持续增强,甚至出现双方均在外埠或均为外方当事人,仍选择到北京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以“原告就被告”为异议理由的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


2、文化产业发达地区案件较为集中


六个基层法院中,朝阳法院和海淀法院移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最多,占这类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也与首都产业功能布局相吻合。朝阳区和海淀区向来为北京市经济发展较快、科技文化产业尤其是互联网产业较为发达的区域,遍布高新科技及文化创意公司,与之相伴的即为较多且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例如以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文字、图片、影视、音乐公司为代表的新兴文化传媒公司多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在朝阳区和海淀区,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后,上述公司作为经授权享有大量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有权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故引发针对朝阳、海淀两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大幅增长。


3、对司法解释中管辖条款的适用存在争议


2015年2月4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五条系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原告可以以己方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而此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多只能以被告住所地或者以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等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后,由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典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作为原告一方的权利人普遍选择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则会有针对性地以“原告就被告”为由提出异议。如前所述,北京有众多文化科技产业公司,其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可以适用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其北京的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相关案件的被告由于多在外地,故几乎无一例外地对该条款的适用提出异议。


4、撤销一审管辖裁定案件数量很少


建院至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3287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仅有6件作出了撤销原裁定的裁判,仅占0.18%。其中, 2015年仅有一件,2016年有两件,2017年有三件。可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高达99.82%的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均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定的裁判,而在一审裁定已将确定管辖的事实和法律理由进行较为清楚、简明的分析、释明的情况下,大多数上诉人仍坚持一审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提起上诉,不免有滥用诉权拖延时间的嫌疑。


三、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的常见理由与司法观点


统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各类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当事人所提上诉理由涉及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和地域管辖,所谓的级别管辖就是确定由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抑或高级法院进行一审管辖;所谓的专门管辖就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而地域管辖的问题最为集中,比较典型的理由有如下几种:一是主张实际住所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二是主张原告虚列被告拉管辖;三是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有异议;四是对跨区管辖的规则适用有异议;五是对协议管辖条款存在分歧。


下面将对知识产权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在法律理解或操作上存在分歧较多的三个问题提供指引:


一是当原告以被告注册地为管辖依据起诉,但被告异议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或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向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被告异议称其与原告注册地不一致时,我院认为:


1、有证据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前者确定管辖;


2、主张他方或己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提出该主张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主张某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提交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内外部照片、租房合同、房租或水电缴费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4、办事机构有多个且位于不同地方时,则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时,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核心决策机构的办公地,而不仅仅是技术、生产、销售等个别部门的办公地。


二是当被告主张原告虚列被告拉管辖时,我院认为:


1、被告是否为虚列,要审查初步证据。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属于实体审理前的程序性审查,不涉及对案件实体争议的判断,对于诉争法律关系的认定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的被告与诉讼标的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关联即可,各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实际构成侵权并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


2、管辖权审查属于程序性审查,但也会涉及相关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


⑴对于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法院需要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⑵对于并不影响管辖的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等问题,则可以待到实体审理阶段再进行审查。


三是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在该类案件中可以适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规则。对此,我们总结了司法实践中三类常见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⑴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例如被告未经许可,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即可针对这种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⑵商业诋毁纠纷,例如被告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在网站上刊载文章恶意诋毁作为同业竞争者的原告的商誉,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誉,原告即可针对这种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⑶不正当竞争纠纷,例如被告实施通过技术手段篡改他人网页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获得非法利益,该行为也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适用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通报几类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一是明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却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的异议理由明显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如主张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在北京市大兴区,或主张盗版他人作品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或无视专门管辖规定而要求将案件转至没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等。


二是对同类案件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如同类案件此前已在受诉法院进行过审理,在经过一、二审法院确定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在新立案的同类案件中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况在侵害歌曲或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中时有发生,如被告未经许可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了原告享有权利的十部电影,原告起诉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之后原告又发现被告网站上还有另外的五部电影侵害其著作权,又针对这五部电影提起了新的诉讼,被告便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致使司法资源大量被耗费。再如,2015年北京某互联网公司针对三件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而到2017年,该公司又就相同原告起诉的40件类案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也与两年前的相同。


三是人为造成送达困难,试图拉长诉讼周期。有的当事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上诉状,但在邮件中不注明联系人、电话,也不寄回送达地址确认书,造成法院难以联系到异议人、上诉人。有的当事人故意更换办公场所、代理人等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其目的在于,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地将诉讼时间延长。面对利用管辖程序拖延诉讼、原告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法院程序性工作不堪重负的现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直在积极探索建立创新机制与举措,以保持程序正当性与诉讼经济原则的平衡。


仪军法官在最后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根据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深入研究,创新工作举措,加快审理速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切实保障正常有序的知识产权诉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