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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一审认定音乐喷泉的喷射表演效果属著作权保护范围

日期:2017-06-22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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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创作的《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作品、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90000元。

中科水景公司诉称,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天水喷泉项目的设计及喷泉编曲工作为我公司于2013年完成,被评为中国十大音乐喷泉,并获得“中国喷泉水景行业设计创新奖”。西湖管理处称杭州西湖音乐喷泉需要进行整体改造,到青岛实地参观考察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天水喷泉项目,原告详细介绍天水喷泉项目的相关情况,被告并实地观看了喷泉喷射演示。演示结束后,西湖管理处表示非常满意该喷泉的整体效果,并表示希望将杭州西湖改装工程交由原告完成。考察期间,西湖管理处负责人索要了青岛世博园天水喷泉的详细设计图纸及气动水膜的设计数据、实验视频等详细资料。随后西湖喷泉项目进行了招标,最终中科恒业公司中标。2016年4月底,杭州西湖音乐喷泉正式改造完成并对外正式表演。原告发现,西湖音乐喷泉选用的音乐曲目《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所编排出的音乐喷泉表演效果,与天水喷泉项目所创作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喷射效果完全一致。原告认为,西湖管理处与中科恒业公司以考察名义剽窃原告所创作的音乐喷泉编曲侵犯了原告所拥有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编曲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被告中科恒业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涉案两个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我公司与西湖管理处并未使用涉案两首音乐作品。西湖喷泉项目是公众免费观赏的项目,不构成侵权。

被告西湖管理处辩称: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所登记的《水上花园》—音乐喷泉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应予撤销,登记所依据的事实错误,原告不是《水上花园》音乐喷泉作品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科水景公司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推荐函、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对中科水景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及其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其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反驳,故法院确认中科水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对于音乐喷泉作品属于何种类型作品的问题,双方存在争议。中科水景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其登记的音乐喷泉系列作品的类别为: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科水景公司表示,由于著作权法上并无音乐喷泉作品这一单独类别,因此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只能选择与音乐喷泉作品最相近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作品的类别进行登记,而实际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是其舞美设计、编曲造型、各种意象和装置配合而形成的喷泉在特定音乐背景下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只是通过摄像的方式把这种效果固定下来,该种作品要保护的实质是音乐喷泉喷射表演具体音乐曲目时具有美感的视觉效果。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辩称,中科水景公司登记的作品类别是电影和以类似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仅体现在摄制而成的录像或电影作品中,而不能涵盖原告本案中所要保护的喷泉与特定音乐结合而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中科水景公司所要求保护的该种效果并非法律上保护的电影或以类电方式创作的作品的对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并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这种作品类别,但这种作品本身确实具有独创性,将所选定的特定歌曲所要表达的意境与项目的水秀表演装置,根据音乐的时间线进行量身定制设计,设计师根据乐曲的节奏、旋律、内涵、情感等要素,对音乐喷泉的各种类型的喷头、灯光等装置进行编排,实现设计师所构思的各种喷泉的动态造型、灯光颜色变化等效果,利用这些千姿百态喷泉的动态造型与音乐结合在一起进行艺术形象的塑造,用来表达音乐情感、实现喷射效果。可见,整个音乐喷泉音乐作品进行舞美、灯光、水型、水柱跑动等方面编辑、构思并加以展现的过程,是一个艺术创作的过程,这种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认为,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喷泉在特定音乐配合而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具有美感的独特视觉效果。故原告所主张的喷射表演效果属于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

将优酷网站视频中的西湖音乐喷泉作品《风居住的地方》、《倾国倾城》与青岛世博会音乐喷泉的《风居住的地方》、《倾国倾城》音乐喷泉作品的效果进行比对,可见二者对于喷泉水流、水型、水柱跑动方向的编排,气爆、水膜、灯光的变化等具体细节,及音乐韵律变化与喷泉动态造型的具体配合及以上喷射效果、意象的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相似性,故法院认定二者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中科恒业公司辩称相关音乐喷泉作品视频并非其制作上传,但公证书显示,相关视频存在于优酷网的“中科中自CSCA”频道上,视频上标注的公司、联系电话等,与中科恒业公司之间是吻合的,综合分析中科恒业公司参与西湖音乐喷泉项目、公司开设自媒体频道进行宣传是常见情况等因素,法院认定以上视频是中科恒业公司制作并上传,作为该公司商业形象的宣传手段。两个视频的内容为西湖音乐喷泉表演“倾国倾城”、“风居住的地方”的音乐喷泉表演视频录像。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虽否认西湖音乐喷泉曾表演过以上喷泉曲目,但从视频显示的背景看喷泉表演的背景是西湖,且相关新闻采访视频中西湖管理处相关人员针对记者就两地音乐喷泉就《风居住的街道》、《倾国倾城》两首音乐喷泉曲目在呈现方式、喷射效果等方面相似的提问时,其表示仔细看有所不同,实际上承认了西湖音乐喷泉曾播放过两首喷泉曲目。考虑到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曾接触过中科水景公司的相关喷泉视频、资料,西湖音乐喷泉相关曲目的喷射效果与中科水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喷泉音乐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认定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构成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公开致歉的民事责任,具体数额及致歉范围,由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西湖管理处辩称其属于合理使用,法院认为,本案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西湖管理处的相关辩称不能成立。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