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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起图书作品改编有声读物的著作权纠纷案集中开庭

日期:2017-11-22 来源:知产力 作者:Yuci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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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图书内容制作为有声读物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方均为我国著名美术电影制片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公司),其中(2017)沪0115民初32378、32382-32384号原告美影厂公司诉被告上海虎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声公司)、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四案,因四案原被告相同,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将四案合并审理。另外一起案件为(2017)沪0115民初32079号原告美影厂公司诉被告喜马拉雅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案件一:(2017)沪0115民初32378、32382-32384号系列案件

在(2017)沪0115民初32378、32382-32384号案件中,美影厂公司主张被告对涉案作品《阿凡提的故事》、《西游记》、《葫芦兄弟》、《黑猫警长》四部作品具有侵权行为,具体为:

1.就《阿凡提的故事》,被告在封面及音频中使用阿凡提动漫形象的行为,主张其侵犯了原告对于阿凡提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被告改编有声读物行为,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同名电影作品《阿凡提的故事》的改编权。

2.就《西游记》,主张被告使用Q版孙悟空卡通形象作为专辑封面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于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就《葫芦兄弟》,主张被告使用了爷爷、穿山甲、葫芦娃、蝙蝠精、蝎子精、蛤蟆精、蜈蚣精、蛇精形象,侵犯了原告对于《葫芦兄弟》中上述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改编为有声读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葫芦兄弟》的改编权;被告还使用了《葫芦兄弟》的主题曲,侵犯了原告对该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就《黑猫警长》,被告使用了黑猫警长卡通形象,侵犯了原告对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改编为有声读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黑猫警长》的改编权;被告还使用了《黑猫警长》的主题曲,侵犯了原告对该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美影厂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案分别为15万元、15万元、50万元及20万元,共计100万元,并赔偿原告因四案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被告虎声公司辩称,被告虎声公司是对获得授权的图书内容进行朗读,使用的图片也是图书图片,不侵犯原告图片权利。对主题曲,被告系少量使用音乐,持续时间很短,且仅在7个音频中使用,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制作的为公益性作品,并未盈利,非但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失,反而对原告作品进行了推广。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较高,应予以调整。

被告喜马拉雅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是涉案动画片及主题曲的著作权人。被告喜马拉雅公司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应适用避风港原则。被告喜马拉雅公司已经对涉案音频进行事先审查,审查了相关授权材料及图书,喜马拉雅公司并未从中获得利益。涉案音频均获得了完整的授权链,喜马拉雅公司不可能知晓侵权的可能性。涉案音频改编自原著小说,并非改编自原告的动画片。原告诉请赔偿数额过高,涉案音频上线时间短、时长短,被告无侵权故意,请求驳回诉请。

经法庭审查,案件事实为原告系动画片《葫芦兄弟》《黑猫警长》《阿凡提的故事》的出品公司,其授权南方出版社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动画片分别于2014年5月、2014年11月、2016年5月出版发行了图书《阿凡提的故事》《黑猫警长》《葫芦兄弟》。南方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天下智慧报刊发行有限公司负责上述图书的改编、发行及推广等工作。北京天下智慧报刊发行有限公司随后将上述图书声音版权非专有使用权许可给被告虎声公司使用。被告虎声公司遂根据上述图书内容制作了有声读物,并上传至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老虎工作室”及设立在“喜马拉雅FM”网站和APP的主播“宠坏你的耳朵”。在上述音频文件的相关专辑封面等处使用了涉案图书中的部分人物形象。在相关音频文件中还配有动画片《葫芦兄弟》《黑猫警长》的主题曲作为背景音乐。被告虎声公司还另行制作了《西游记》的有声读物亦上传至微信公众号“老虎工作室”及“喜马拉雅FM”网站和APP,在该有声读物的专辑封面上使用了与原告动画片《大闹天宫》中的“Q版孙悟空”近似的形象。

案件二:(2017)沪0115民初32079号案件

在(2017)沪0115民初32079号案件中,美影厂公司主张被告喜马拉雅公司在专辑中使用了葫芦娃的美术形象,侵犯了原告对于《葫芦兄弟》中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改编为有声读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葫芦兄弟》的改编权;被告还使用了《葫芦兄弟》的主题曲,侵犯了原告对该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美影厂公司要求被告喜马拉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

被告喜马拉雅公司答辩称:
1、原告不能证明其是《葫芦兄弟》动画片、音乐的著作权人,相关权利应为相关署名方所有;
2、被告网站及app上的涉案音频不是从原告故事改编而来,而是从辽宁少儿出版社出版的《经典童话早认读金刚葫芦娃》一书改编而来。我们就改编已得到了出版社和作者的授权,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3、如果法院认为被告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过高,被告未获利,上线时间短,节目时长短。

经过审查,原告系动画片《葫芦兄弟》的出品人。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于2007年1月出版、2016年10月重印了图书《经典童话早认读:金刚葫芦娃》并署名徐波等改编。徐波将上述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语音/多媒体制作)及转授权权利授予了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将上述图书的改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予了被告喜马拉雅公司。被告喜马拉雅公司根据上述图书内容,由其主播“dj秋木”制作了有声读物,并上传至其经营“喜马拉雅FM”网站和APP。在上述音频文件的相关专辑封面等处使用了涉案动画片的美术形象。在相关音频文件中还配有动画片《葫芦兄弟》的主题曲作为背景音乐。

两起案件均与图书作品改编为有声读物相关,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总结如下:
1.改编为有声读物是否侵犯作品的改编权;
2.在改编的有声读物专辑中使用涉案作品的美术形象是否侵犯涉案作品中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有声读物中使用的涉案作品的动画主题曲做背景音乐等是否侵犯了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在庭审中,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也基本一致:
1、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主要指的是原告对涉案作品动画片、主题曲是否享有著作权)?
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相关权利?具体表现在:被告在获得图书出版社的授权后,是否有权制作有声读物并进行网络传播?
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是否合理?

而两起案件的不同点在于,(2017)沪0115民初32378、32382-32384号系列案件中,涉案作品系其他被告制作为有声读物上传至被告喜马拉雅公司运营的网站。而在(2017)沪0115民初32079号案件中,涉案作品系被告喜马拉雅公司获得图书出版社授权后自己制作改编为有声读物上传至被告自己运营的网站。

目前两起案件都未当庭宣判,原被告双方已同意进行法庭调解。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有声读物成为当下巨大市场。但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完整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著作权侵权纠纷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因制作和发行有声读物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中的改编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若想解决有声读物中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必先厘清上述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