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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偿下载服务维普公司一审被判侵权

日期:2017-12-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一线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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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周某起诉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下称维普公司)、北京谢谢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谢谢网公司)侵犯作品《〈我们潜行千里〉之“水下蛟龙”》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元。


2012年,《舰船知识》期刊的出版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因认为二被告将《舰船知识》直接扫描并公开在网络上提供有偿下载侵犯其对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二被告。随后,法院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150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维普公司在其经营的维普网中的知识经济人栏目里提供了自2000年第1期至2011年第10期期间《舰船知识》杂志有偿下载服务,侵犯了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维普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该案中,原告周某诉称,其翻译了俄罗斯作家科济里撰写的《〈我们潜行千里〉之“水下蛟龙”》一文,并发表于《舰船知识》杂志2011年第7期。维普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文章扫描并公开在其所属的维普网(www.cqvip.com)上提供有偿下载服务,谢谢网公司作为维普阅读卡北京地区代理商销售阅读卡。周某认为二被告共同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二被告辩称,其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根据周某提交的证据,可确认周某为《〈我们潜行千里〉之“水下蛟龙”》一文的著作权人,另结合(2012)海民初字第1506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确认事实,认定维普公司侵犯了周某对涉案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对汇编作品内容实施侵权行为时,需要按照其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内容确定其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如果被侵权的内容既包含了其他内容,也包含了原作品,则侵权人既侵犯了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也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其既需要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需要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