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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引用他人文章法院一审判其侵权

日期:2018-01-0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海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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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陈某诉被告傅某、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傅某侵权成立,判令傅某向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5万余元。


陈某诉称,傅某是央视《百家讲坛》栏目主讲人,在讲述《大明疑案(上部)18万贵妃专宠之谜》一期节目时,未经许可使用陈某创作的《万贵妃怎样在史学家笔下变成十恶不赦的女人》(下称“万文”),并将这一口述作品整理成文字作品在新浪博客中发布,侵犯了陈某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傅某辩称,其并未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万文”与被诉侵权文章两篇文章的整体内容、细节表达及表达错误来看,被诉侵权文章仅对“万文”在表达顺序上进行了个别调整,增删或拆分了部分内容,但这些改变均未对文章主旨表达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被诉侵权文章对“万文”的使用并非合理使用或适度借鉴,被诉侵权文章与“万文”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仅如此,结合“万文”发表在先的事实,傅某具有接触“万文”的可能性。据此,法院认定傅某侵犯了陈某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万文”与被诉侵权文章都属于传记类作品,这类作品一般通过考察文献资料、历史史实,并以特定人物生平及经历为素材进行创作,部分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因此,在判断被诉侵权文章是否构成侵权时,既要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范畴部分(如文章主题、结构及语言风格),还应排除“万文”中使用公有领域素材的部分。


该案中,属于公有领域素材的部分包括万贵妃及其人物关系、历史事件及其发生顺序等相关的客观史实。史实属于公有领域素材,不能为某个人独占,因此应该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但是,以历史人物及相关史实为素材的创作而形成的独创性表达应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陈某在“万文”中对指控万贵妃的史料进行反驳,并对万贵妃在历史上受到负面评价原因的分析而形成的表达,均与《明宪宗实录》《明史》等史料相关,但是陈某对相关史料进行有针对性地选择并基于独立的分析、思考,将引用的史料与创作融为一体,产生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此,“万文”不应被视为公有领域素材而予以排除,应受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