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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电影《妖猫传》涉嫌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日期:2018-04-24 来源:朝阳知产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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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我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史佼锋(艺名卓峰)与被告陈凯歌、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并通过北京法院网进行了网络图文直播。北京电视台、新京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等多家媒体对庭审进行了现场报道。


原告史佼锋诉称,2016年5月,其在筹备电影《又遇白居易》期间,曾通过制片主任苏通联系陈凯歌导演做影片艺术指导,后通过微信将其原创的《又遇白居易》剧本的发给了陈凯歌,但由于其他原因未能与陈凯歌达成合作。但在2017年7月底,其发现陈凯歌导演的电影《妖猫传》的宣传片中的场景、人物、时间、地点等与其剧本多处吻合,构成对其的剧本的抄袭和改编,并直接导致其筹备的电影《又遇白居易》搁浅,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陈凯歌作为电影《妖猫传》的编剧,侵害了其对剧本享有的改编权。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妖猫传》的出品单位,侵害了其对剧本享有的署名权。故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余万院,并在《北京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陈凯歌、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并非《又遇白居易》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告剧本从未发表过,被告并未接触过其剧本,电影《妖猫传》系片方根据日本作家梦枕貘的原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编摄制而成,创作过程及创作内容均不存在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情形;双方的作品讲述的是完全不同的故事,故事梗概、主线、人物设置、故事情节、场景等完全不同。原告在本案中诉称的相似点大部分是思想范畴,均不是作品的“独创表达”,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定场景、公有素材类元素,因此原告起诉的侵权事实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合议庭围绕原告是否是《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人,原告主张的电影《妖猫传》是否抄袭了《又遇白居易》剧本,是否对该剧本进行了改编,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电影《妖猫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