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一审宣判!这样的判决结果你想到了吗?

日期:2018-08-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吕可珂 浏览量:
字号:

豆瓣上这样评论《此间的少年》:“脑中存着金庸小说先前的印象,再徜徉于这样全新的故事中,是一种双重的温习,而这双重的回忆最后归结为一点,便是几乎每个人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的轻狂无畏的少年时光。”


然而,正是这些容易使人产生“联想”的人物,让著名作家金庸于2016年10月11日以一纸诉状,将江南告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金庸认为,江南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对他所著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几部武侠小说构成侵权。因此,要求江南方面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支付金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江南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历时近2年后,就在昨日,天河法院对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精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购书中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天河法院认定,杨治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发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广州购书中心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向原告查良镛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杨治赔偿原告查良镛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88万元等。


据悉,金庸、江南昨日均未亲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亦均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