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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审理西游记动漫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日期:2018-09-03 来源:朝阳知产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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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朝阳法院知产庭开庭审理了北京神马好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神马好玩公司)诉北京青青树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青树公司)、北京青草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简称青青草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神马好玩公司诉称


何贵清先生师从设计大师吴冠英教授,历时数载创作了一系列名为《西游后传》的角色形象,包括孙悟空、唐僧、猪八戒、沙僧、二郎神,等等。神马好玩公司经何贵清授权,对上述作品享有以独占许可权,在动漫、游戏等商业领域,享有复制、改编、演绎、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青青树公司、青青草公司未经许可授权,将本案美术作品复制、改编、发行为《狠西游》动画短片,涉案美术作品中的孙悟空等角色,作为西游记故事的主要人物,是《狠西游》动画片的灵魂人物。该动画短片并在腾讯视频网站传播,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1. 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西游后传》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互联网上发行、传播包含有上述美术作品的《狠西游》动画片;2. 判令两被告共同就其本案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300万元;3. 判令两被告在腾讯视频上连续15天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青青树公司答辩称


涉案作品属于案外人何贵清的职务作品,青青树公司享有著作权;因何贵清对涉案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无权向原告授权,原告就涉案作品无权主张著作权相关权利;青青树公司对其自身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的使用,不构成侵权。二、退一步而言,即使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何贵清,因涉案作品属于职务作品,青青树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青青树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动画片的制作及运营,其在业务范围内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是依法享有的权利,不构成侵权。三、原告关于侵权金额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青青树公司不构成侵权,其关于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综上,请求驳回神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青青草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未参与涉案动画片的制作,仅从事发行宣传事宜。请求驳回神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