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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传播影视剧《匆匆那年》,一审被判侵权

日期:2018-10-10 来源:知产力 作者: IvesDura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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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网盘传播搜狐视频出品的网络剧《匆匆那年》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从百度网盘中删除该剧,并赔偿搜狐公司相关权利方(下称权利方)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据悉,该案系首例因网盘传播影视剧而使网盘服务商被判构成侵权的案件,为针对网盘盗播维权提供了思路。一审判决从网盘的运营模式出发,确认了版权方有权要求网盘服务商直接从服务器删除文件,而依照侵权链接的不同来进行通知并非必须、必要。

 

权利方起诉百度网盘侵权《匆匆那年》,索赔300万元

 

网络剧《匆匆那年》由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出品,并于2014年8月4日在搜狐视频首播。自开播起,网剧《匆匆那年》受到了观众的广泛喜爱与好评。

 

因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在未经权利方授权的前提下,通过百度网盘所开发的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上传、下载等途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网络剧《匆匆那年》(下称涉案作品),权利方将百度网讯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80万元及合理支出20万元。

 

权利方指控的侵权行为包括:百度网讯公司通过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涉案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直接侵权;百度网讯公司经权利方书面通知后,未删除百度网盘中的侵权文件,构成间接侵权。

 

百度网讯公司则辩称,其经营的百度网盘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权利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百度网盘中存在涉案侵权作品,且百度网盘是由用户自行对其中的资源进行管理、分享和下载,不具有广泛的传播性。权利方的《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权利方采用MD5值进行投诉,不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因此,百度网讯公司并未侵犯权利方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度网讯公司传播涉案影视剧构成侵权

 

权利方已举证证明百度网盘中存储了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相同的作品。权利方在向百度网讯公司寄送的侵权《告知函》中不仅记载了权利方监测到的被诉侵权文件的校验值,而且列出了权利方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等影视作品的中文名称以及对应的英文名称等信息。

 

百度网讯公司确认收到《告知函》后,并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必要措施,也未向权利方提供技术支持,但辩称权利方的通知不符合其网站公示的要求,也未提供可供删除的链接。

 

对此,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服务商,应当承担与百度网盘的性质和功能相适应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权利方已明确告知百度网盘存在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相同的作品及相关作品信息时,百度网讯公司不采取任何行动,存在过错,已经构成了对权利方合法权益的侵害,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悉,权利方在庭审中明确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的性质及内容、百度网讯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百度网盘的用户体量、权利方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百度网讯公司赔偿权利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针对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双方是否会提出上诉目前尚不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