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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航空公司“一鹭高飞”标识遭不正当抢注?!什么情况?

日期:2018-05-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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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下称厦门航空公司)将使用20多年的“蓝天白鹭”标识更换为“一鹭高飞”。时隔不到1年,福建省石狮市秋韵图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秋韵公司)在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上将“一鹭高飞A HERON GAO FEI”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举引来厦门航空的争议,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纠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秋韵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12594698号“一鹭高飞A HERON GAO FEI”商标(下称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2013年5月16日,秋韵公司提出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10月14日系争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运输、商品包装、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观光旅游等第39类服务上。


2016年7月11日,厦门航空公司针对系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秋韵公司申请注册系争商标构成对厦门航空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一鹭高飞”未注册商标的抢注,主观恶意明显,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支持其主张,厦门航空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一鹭高飞”设计合同、系争商标公开转让的相关证据等证据,其中显示,自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厦门航空公司在媒体上对“一鹭高飞”进行了宣传,且将“一鹭高飞”结合“厦门航空”“XIAMENAIR”等进行了宣传和使用,同时上述材料还显示秋韵公司曾对系争商标进行高价转让。


秋韵公司答辩称,厦门航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一鹭高飞”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的公开转让与秋韵公司有关,且系争商标自核准注册后已投入市场进行推广和使用。


2017年7月11日,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厦门航空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将“一鹭高飞”作为独创性的宣传用语,通过宣传和使用已在运输、空中运输等相关服务上形成了一定知名度,且与厦门航空公司建立了对应关系,系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秋韵公司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厦门航空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秋韵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主张未能获得支持,秋韵公司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厦门航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通过厦门航空公司的宣传及商业运营,相关公众能够将“一鹭高飞”与厦门航空公司提供的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相对应,“一鹭高飞”在运输服务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系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厦门航空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一鹭高飞”,两者构成近似;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与厦门航空公司的“一鹭高飞”所在先使用的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此外,秋韵公司与厦门航空公司同处福建省,其对于厦门航空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一鹭高飞”商标理应知晓,加之秋韵公司申请注册了“微信”“闽航”“麦当宝”“麦登劳”等多件商标,秋韵公司在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其目的难谓正当。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我国商标法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据此驳回秋韵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