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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获“中国影响力品牌”多个奖项的微信食品公司,为何被腾讯索赔5000万

日期:2018-06-08 来源:知产力 作者:Bea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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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2018年中国企业信用论坛暨第四届“中国影响力品牌”电视盛典活动在京举办。媒体报道称,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授予“中国商业模式最佳创新奖”和“中国消费创富最具影响力品牌(平台)”,两大公司荣誉奖。


看到这则消息,相信很多人都会像小编一样发出疑问的声音,这个在会议上发言的微信食品,和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聊天软件微信又有什么关系呢?


经过查询,笔者才发现,此“微信”非彼“微信”。在活动上作为企业代表的微信食品公司,与聊天软件微信所属的腾讯公司并无关系,是一家主营农业生产、食品加工等方面的企业,并且拥有在国际分类第29类上的第10213090号“微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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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13090号“微信”商标)


据查,该商标最初是由西安阿格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阿格瑞斯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于201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牛奶制品、蛋、食用油、精制坚果仁、豆腐制品、果冻”商品上。2014年8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深圳市鑫泽西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8月27日该商标再次经核准转让至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这样一个“微信”商标,自然引起了诸多风波,从该商标持有者转为微信食品公司起,就波折不断,频频陷入危机。


食品“微信”遭遇撤销危机


2016年,自然人张子鸣向商标局提出针对该10213090号商标的撤三申请,商标局据此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0215号决定,微信食品公司不服,于2017年3月7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评审后,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62356号决定,认为微信食品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微信食品公司名下的第10213090号“微信”商标,俨然成为了众矢之的,除张子鸣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还被还被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以该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为由,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早在2011年,腾讯公司就在国际分类第9类上注册了“微信”商标,注册编号为9085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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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第9085979号“微信”商标)


腾讯公司称,自己旗下的“微信”商标具有很强独创性和较高知名度,已与腾讯公司之间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且腾讯公司的“微信”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此外,对争议商标进行注册,是一种基于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恶意抢注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其行为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阿格瑞斯公司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其他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微信”、“卡其亚”、“阿米茄AMIGAA”、“COACH TORP”、“洁艺雅”、“希西黎”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经过笔者在中国商标网的检索,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阿格瑞斯公司共申请了389件商标。除了分类为第29类的本案争议商标外,阿格瑞斯公司还分别在第25类和32类注册了“微信”商标。


最终,微信食品公司的第10213090号“微信”商标被宣告无效。

 

微信食品公司对商评委的撤销决定与无效决定表示不服,已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00万民事诉讼尚在审理中


除了向商评委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外,腾讯公司还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微信食品公司诉至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5000万元。


在这一起民事诉讼中,腾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微信食品公司与小小树(深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小树公司)、中绿农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绿农公司),该案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腾讯公司诉称,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公司、中绿农公司联合在网站上公开宣传和推广“微信食品”线上商城、生态体验餐厅、社区生活营行等服务,并通过微信食品商城提供食品类商品的电子交易服务。同时,被告还在线下经营标注“微信食品”店招及标识的社区生活营行、生态体验餐厅、生态体验会所等,并在相关市场推广活动中大量使用上述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腾讯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


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被告微信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微信”的企业名称,并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包括变更以“微信”为字号的分公司企业名称;


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万元;


四、在《法制日报》、《深圳特区报》、《中国知识产权报》、腾讯网等地连续1个月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微信食品公司不服裁定,仍持原审管辖异议理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5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微信食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