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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车站”商标经京知审理未获准注册

日期:2018-06-20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王晓露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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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立以来,嘀嘀公司已成功注册“滴滴出行”、 “滴滴打车”等多枚系列商标。2015年11月16日,嘀嘀公司在市场营销、商业信息等第35类服务上对第18338380号“滴滴车站”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嘀嘀公司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与第16503463号“滴滴家教”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6025983号“滴滴滴打印”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嘀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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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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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王东,人民陪审员毛艾越、钟之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中,原告嘀嘀公司诉称:

一、原告已基于其在先的“滴滴”等商标对引证商标一提起了异议申请并对引证商标二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三、经原告查询,存在类似情形在先获准注册的先例。

四、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五、诉争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综上,诉争商标应予注册。

 

而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辩称:引证商标一和二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分别与诉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法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其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密切关联,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属于同一个类似群,且原告并未对服务不类似提交相应反证,故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其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均包含“滴滴”二字且均以“滴滴”二字为首部,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也无法避免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发生反向混淆的可能,故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其三,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商标评审采取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能作为本案诉争商标应被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驳回了嘀嘀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