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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威”起诉“赛匡威”侵权获赔近40万元

日期:2018-08-20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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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现天猫商城中有同款“匡威”帆布鞋,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北京福源诺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8月17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近40万元。


原告全星公司诉称,其在中国对QQ截图20180820105240.png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是一家依据荷兰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公司,隶属于全球最大的运动产品供应商和销售商耐克集团,是CONVERSE/匡威品牌在中国的合法商标持有人,其产品涉及运动休闲服装、鞋、帽、袜等。


原告所有的CONVERSE/匡威品牌拥有100多年历史,于1993年正式登陆中国大陆。截至2016年12月,原告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设的CONVERSE/匡威专卖店已达到上千家。该款鞋产品图形已经由康沃斯公司于2009年1月23日申请商标注册,于2011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袜,围巾”等商品上,注册号为第7182194号,后于2014年2月6日转让至原告。原告对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网店上销售的鞋产品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在构成元素、细节造型设计特征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极为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第7182194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还在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中,使用诸如“本款为最经典的帆布鞋,俗称‘赛匡威’”“可媲美知名品牌某威的品质,众多买家的选择,证明一切!”“3次硫化技术,多次刷浆工艺,全面提升质量!正品保障,假一罚十!”等宣传语,意欲搭借原告Converse Chuck Taylor All Star鞋产品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侵权故意明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被告福源诺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原告全星公司于2014年经受让取得了涉案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鞋等商品中,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福源诺诚公司在相同类别上使用与全星公司近似商标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该行为侵害了全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虽然原告公证保全的公证书中包含被告天猫网站中的部分销售数字,但该销售量的具体期间不明,被告的获利亦无法计算。在此情况下,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第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涉案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二,被告的网站宣传中体现其明显的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及商誉的主观意图,其主观上恶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故意明显;第三,被告使用的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近似度较高,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性极大;第四,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销售期间,无法确认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且从原告的公证保全证据来看,被告的销售量并未达到巨大的程度。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