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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说”商标纠纷开庭

日期:2018-10-12 来源:知产力 作者:Bea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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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说》海报)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围绕雪领公司在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节目名称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以及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原告商标核定服务与被控侵权服务内容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是否造成混淆展开了辩论。

 

原  告


庭审中,爱奇艺公司撤回了判定不正当竞争的起诉请求,并称2016年4月9日,奇艺公司通过与爱奇艺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将其享有的第16260183号“奇葩说”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爱奇艺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许可方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之日起至许可方书面撤销该授权书为止,并授权爱奇艺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进行维权。爱奇艺公司在该商标专用权获得授权前后,均通过“奇葩说”节目的制作、播出、推广等环节广泛使用“奇葩说”商标,该商标与“奇葩说”节目已建立紧密联系,享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告雪领公司在视频节目名称、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栏目名称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使“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与被告提供的视频内容服务之间建立了特定联系,具备了区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次,被告使用的“营销奇葩说”字样,分为艺术字体与宋体两种。无论哪一种字体,“营销”一词仅是对其节目内容“营销培训节目”的描述,属于通用名称,没有显著性,因而具有显著性的部分是“奇葩说”。被告使用的“奇葩说”与原告注册商标“奇葩说”在字、音、义完全相同,仅当被告使用艺术字体时字形上有所差异。因而,被告使用的“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奇葩说”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被告制作、推广“营销奇葩说”节目,其实质是提供培训、提供在线录像、提供视频文娱节目,因而属于原告注册商标“奇葩说”的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两者构成相同服务。

 

第四,由于原告注册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显著性极强,被告“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奇葩说”构成同一或者近似,被告使用的服务类别与原告注册商标“奇葩说”相同,两档节目的受众对象都是互联网视频访问者,传播的途径都是互联网,节目的形式都属于视频对话式节目,加之被告时常故意将“营销奇葩说”简称为“奇葩说”并突出使用,将两档节目直接进行对比,极易导致“营销奇葩说”的观众会误以为该栏目与原告“奇葩说”具有某种关联、许可关系,误以为是经原告授权许可的“奇葩说”的姐妹类节目,导致观众对原被告双方的节目、栏目来源发生混淆、误认。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被  告


被告雪领公司则辩称,雪领公司从事网络营销推广,通过自媒体介绍网络营销。“营销奇葩说”是一个栏目,其内容为对知识的介绍,包括文字图片和视频,栏目中的节目是对人物的专访。雪领公司认为,“营销奇葩说”是作品的名称不是商标,虽然包含视频但是不是主要部分,文字和图片才是,且视频发表于腾讯视频网站中,爱奇艺公司的《奇葩说》节目则发表于爱奇艺平台。

 

其次,涉案节目与原告的商标不是类似或近似的项目,雪领公司的节目内容与原告指控的项目不同,“营销奇葩说”栏目是对营销知识的介绍,以轻松的语言和夸张的动作来传播知识,但并不是娱乐节目。且奇葩是网络热词原告的商标缺乏独创性。

 

第三,爱奇艺公司使用的“奇葩说”三字是其作品名称而非商标使用,原告的宣传是作品的宣传不是对商标的宣传。而且雪领公司在微信中使用“奇葩说”三字是导航方式的使用,不是商标性的使用。

 

最后,爱奇艺公司的索赔数额过高,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雪领公司获利,品牌赞助只是维持栏目的进行,雪领公司在和赞助的介绍中已经明确表示跟原告爱奇艺公司的《奇葩说》节目无关。雪领公司的“营销奇葩说”节目是对知识的传播不是盈利性质,对原告爱奇艺公司没有影响。

 

在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后,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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