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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对一起选矿技术专利纠纷案作出判决

日期:2018-06-06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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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矿产品需求大幅增加,产生的尾矿数量也不断增加,大量堆积的尾矿给环境带来灾害。因为选矿技术,尾矿不再是完全无用的废料,变成了有待挖潜的宝藏,蕴含着二次利用的商机。我国是矿业大国,开发利用好长期累积的大量尾矿, “变废为宝”,对促进矿产资源充分利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案专利技术主要针对尾矿综合利用,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矿山机械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武汉某磁选技术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3万余元和合理开支7.5万元。


老员工盗取东家专利侵占其市场份额


原告于2009年6月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构成永磁全作用面的装置”的发明专利,授权日为2011年12月28日,该专利仍在保护期内。该发明主要针对尾矿综合利用,获得了多项国家级和省级荣誉,并使原告在该领域取得了较大的技术优势。原告在实践中运用该专利,通过若干次的研发、实验,成功应用在攀钢钛业、龙蟒钛业和南非嘉能可公司的相应工程中。 


2014年4月,原告与襄阳龙蟒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合作协议,襄阳龙蟒公司在此期间按约定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并于每月按盈利比例支付使用费。然而,襄阳龙蟒公司于2016年7月突然停止履行合同。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所生产的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置于襄阳龙蟒公司。原告还发现被告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河南佰利联公司。


原告与南非嘉能可公司已有5年合作,并在南非当地取得一定知名度。2016年9月南非矿业机械展销会召开,被告参展并对外发放公司宣传册。原告发现,宣传资料中所用照片和技术数据均为原告提供给南非嘉能可公司的技术设备的现场照片以及实验数据资料,被告还向多个当地企业寄送了被控侵权产品的资料,明确表示愿意出售该产品。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于2016年2月成立,其中2名股东在原告公司工作十余年,知晓原告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及原告的客户资源,另有1名股东是原告专利技术产品的设备委托制造商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通过为原告提供的设备加工知晓原告专利技术特征。


原告认为,被告制造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已对外进行了销售和许诺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并需赔偿120万余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享有的专利权依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分为前序部分以及5项技术特征。双方均委派了技术专家出庭,被告承认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前序部分和其中3项技术特征,但认为不具备技术特征“靠自身磁力吸附到导磁体表面上”和“相邻两位微小永磁体极性相反,组成开放磁系”,形成双方争议焦点。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  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永磁体和导磁体在不采用粘结剂的情况下可以吸住。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完整作用面”“没有付磁块”的技术特征是主要区别技术特征,“避免使用粘结剂”属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并非使得涉案专利获得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且原告并未在《无效答辩意见》中明确陈述涉案专利不使用粘结剂。据此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具备原告专利权利中“靠自身磁力吸附到导磁体表面上”的技术特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  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永磁体间不存在介质,相邻两个永磁体极性相反,但认为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的“组成开放磁系”应当解释为磁体表面裸露,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发明目的来解释“磁体裸露”,显然不是为了组成开放磁系,而是为了解决作用面磁力无损失。据此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组成开放磁系,且相邻两位微小永磁体极性相反,与原告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


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据此认定被告制造并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给襄阳龙蟒公司、河南佰利联公司,构成制造与销售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在南非的展销会上对外提供的宣传册上记载了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型号,被告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定制工业品,而非标准化工业产品,虽然被告参加展销会且对外提供宣传册中并未完整披露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无法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比对,但被告对外提供的宣传册上记载了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型号,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参展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存在技术上的差异,因此,被告在境外展览会上推销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还构成许诺销售侵权。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矿山机械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武汉某磁选技术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3万余元和合理开支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