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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赔 6,165.0435万元!造纸行业6年专利诉讼一审审结

日期:2018-08-21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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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8日,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全文,公告显示,山东潍坊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6,165.0435万元。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2年6月26日,世纪阳光向潍坊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浙江山鹰、顺 发经贸和宇阳经贸(以下合称“三被告”)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涂布 白面牛卡纸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0910016756.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并索求赔偿款100.00万元。潍坊中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 随后本案进入司法鉴定阶段。2018年1月16日,世纪阳光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请求调整为人民币1亿元。 


潍坊中院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 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向浙江山鹰送达了(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12年6月26日,世纪阳光向潍坊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 专利权行为,并索求赔偿款100.00万元。 


2013年4月16日,世纪阳光申请撤回对宇阳经贸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潍坊中院确定由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公证封存的样品 技术特征进行鉴定。


2016年5月5日,潍坊中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 心无法出具司法鉴定报告,需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浙江山鹰就法院启动第二次司 法鉴定提出异议。


2017年7月,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齐鲁工业大学下属某实验室提 供的纸张检测报告,作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ZL200910016756.4权利要求1对应 技术特征相同的鉴定意见。


2018年1月16日,世纪阳光将诉讼请求的赔偿部分变更要求为赔偿人民币1亿元。 


潍坊中院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 开庭审理。


浙江山鹰在一审庭审中提出了如下主张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1、浙江山鹰的涂布牛卡纸项目系帘式涂布牛卡纸,研发于2009年,2011年4月13日,浙江山鹰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申请并取得了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本色涂布牛卡纸及其制造方法”, 专利号为ZL201110091856.0。浙江山鹰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并侵害世纪阳光的专利权;


2、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


3、原 告世纪阳光主张一亿元赔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


4、浙江山鹰和世纪阳光均是购买的维美德公司产品,维美德公司明确指出两家公司的造纸设备在压榨部和涂布部技术 方面存在区别,两种技术在生产产品的工艺实现上并不相同;


5、浙江山鹰生产的产 品依托的是帘式涂布机,而世纪阳光依托的是刮刀涂布机,两者生产的是不同的产品。


 三、判决结果 


浙江山鹰于近日收到潍坊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浙江山鹰、顺发经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浙江山鹰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君(原告“世纪阳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6,165.0435万元;


3、顺发经贸在浙江山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世纪阳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 世纪阳光负担54,180元,浙江山鹰负担487,133元,顺发经贸负担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