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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商标维权终有果!泰山恒信有限公司胜诉

日期:2018-03-12 来源:华夏酒报 作者:吕俊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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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一件申请注册在金属容器商品上的“泰山恒信及图”商标,泰山恒信有限公司(下称恒信公司)与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普瑞特公司),展开了一场近十年的商标权属纠纷,而国内酿酒装备业二家骨干企业的“十年商标权属之战”也终于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而泾渭分明地落下帷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第6232159号“泰山恒信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恒信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意识不强商号遭抢注,依法维权一审获胜诉


现已身为泰安市人大代表,泰安市工商联副主席,并多次被泰安政府各界授于“泰安市优秀创业企业家”和“杰出青年企业家”等诸多荣誉称号的泰山恒信公司当家人的陈书来,谈起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权属纠纷,明显感到企业的商标被恶意抢注带来的不良影响,也着实体会到创业企业对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事情要从十多年前说起。陈书来参加工作后就一直从事不锈钢容器的销售工作,并于2007年1月创办了山东泰山恒信机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泰山恒信有限公司),凭借过硬的品质和优质的服务,迅速成为国内知名的薄壁不锈钢容器的制造商中骄骄者,以超常规速度发展壮大,在中国白酒及调味品行业更是独树一帜,这也引起竞争对手的“特别关注”…


据陈书来介绍,泰山恒信及关联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便以“泰山恒信及图”为主要识别标志。为了强化企业与品牌之间的关系,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将企业商号“泰山恒信” 配以图形作为商标使用,行业内对其的简称一般也是“泰山恒信”。由于缺乏商标保护意识,公司筹建初期没有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直到2007年10月 15日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6319944号“泰山恒信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在第6类“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金属大桶、啤酒罐”等商品上。


令陈书来没想到的是,最后等来的竟是一纸商标注册驳回裁定书,此时他才知地处同城、同行业的普瑞特公司已于2007年8月21日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自己公司早已使用的几乎完全相同商标。


2010年1月11日,恒信公司向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张普瑞特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系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侵犯了其“泰山恒信”商号权。


2011年11月14日,商标局做出裁定认为,恒信公司引证的第6319944号“泰山恒信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2007年10月15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2007年8月21日,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恒信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2011年12月16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亦未能获得支持,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山恒信所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已经对自身商号“泰山恒信”进行了在先使用并产生了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恒信公司享有的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恒信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015年8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北京一中院的前述判决结果,于2015年12月24日就泰山恒信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裁定。


历经波折二审再诉,最高法院终审判果


据悉,商评委及普瑞特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恒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恒信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恒信公司提交的在媒体上的广告体现了被异议商标和恒信公司的企业名称,同时,恒信公司与其他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也均体现了恒信公司的企业名称,合同的相对方也证明了合同涉及的设备中均使用的是被异议商标,合同服务用户遍布北京、天津、安徽等省市,可以认定“泰山恒信”商号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金属容器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恒信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普瑞特公司并没有提交让人信服的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使用被异议商标的证据;其提供的率先使用证据是利益人的证人证言(且证人未能到庭质证),但经司法鉴定属于明显二次安装,存在替换安装痕迹,并且在同一合同,同一车间,同一批次的产品出现二种商标,即“TAISHAN及图”商标和泰山恒信商标,而“TAISHAN及图”商标没有二次安装现象。对此,普瑞特公司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出证据进一步证实。相反,恒信公司“泰山恒信”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金属容器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泰山恒信及图”商标系为恒信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普瑞特公司与恒信公司同处一地、从事同一行业,无正当理由申请注册与“泰山恒信及图”商标一致的被异议商标,可以认定普瑞特公司具有主观恶意。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至此,泰山恒信有限公司经过十年的商标维权,终于取得最后胜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泰山恒信有限公司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