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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代理的“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日期:2014-11-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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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专利号为ZL200610009709.3 、名称为“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的发明专利(共有9项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人韩春贵于2014年4月17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指控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上述专利权。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代理侵权答辩程序及针对上述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2014年4月30日,徐新明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专利9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2014年8月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京知执字(2014) 801-15号决定书,认定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不侵犯上述专利权,驳回请求人韩春贵的处理请求。2014年10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42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发明专利权9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基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0日,专业经营建筑物无机纤维喷涂产品。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新时基业公司立足于自主创新。多年来,新时基业公司凭借行业领先的技术,创造了骄人的业绩,先后承接了鸟巢、国家体育馆、新首都机场T3航站楼、中国科技馆、上海虹桥枢纽、新首都博物馆等数百项国家重点工程。

        韩春贵是专利号:ZL 200610009709.3、名称为“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韩春贵认为北京新时基业公司使用、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上述专利权,2014年4月17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全权代理侵权答辩程序及针对上述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徐新明律师团队在侵权程序答辩期内紧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在获得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即开始在在全球范围内检索现有技术文献,以确定与争议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最恰当的现有技术方案之组合。

        ZL 200610009709.3、名称为“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争议专利)共有9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为:

        “一种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绕构造,它包括建筑物基体,在建筑基体上喷刷防水剂形成的防潮层,在防潮层外喷涂有矿物棉绝热层,在绝热层外铺设护面层,护面层外侧设有饰面层,其特征是:所述防潮层用的防水剂是甲基硅醇钠与水按1:10的重量比混合后加入硅酸盐水泥调成的浆液;所述的绝热层是矿物棉与结合剂的混合物采用喷涂机械喷涂在建筑基体防潮层表面上,经蒸发、固化后形成稳定的绝热层,其中结合剂是硅酸钠、甲基硅醇钠、50%氢氧化钠水溶液、纤维素和水按照重量比1:0.5:0.2:0.015:1,混合形成粘稠液体;结合剂与矿物棉的重量比为1.2:1.。”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护面层进行了限定,其特征是:所述的护面层为室外杭裂砂浆、金属或非金属幕墙,室内抗裂砂浆、金属或非金属托网、透孔或非透孔装饰板中的一种。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饰面层进行了限定。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抗裂砂浆护面层进行了限定。权利要求5-8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收缩缝配件进行了限定。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防水层进行了限定。

        经过紧张、认真的检索,徐新明律师团队最终收集到如下现有技术文献、资料:

        对比文件1:CN2599100Y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对比文件2:CN1157275A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对比文件3:CN1594197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对比文件4:CN1376753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对比文件5:CN1322865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对比文件6:WO2005007970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中文译文;
        对比文件7:2003年矿物棉喷涂绝热层国家标准。

        其中对比文件1是专利权人韩春贵本人于2003年3月15日申请、2004年1月14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3211965.8、名称为“保温隔热吸声复合墙体”的实用新型专利。经分析研究检索结果,徐新明律师认为,对比文件1包含了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要技术特征,可以作为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经进一步综合分析7分对比文件组成的现有技术组合,徐新明律师认为争议专利9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保温隔热吸声复合墙体,其包括基墙(相当于建筑物基体),位于基墙外的保温隔热吸声层(相当于矿物棉绝热层),其中保温隔热吸声层是采用纤维喷涂机喷涂于基墙外与基墙结合成一体的纤维材料层,保温隔热吸声层外有防护层(相当于护面层和饰面层)。其中纤维是选用岩棉、矿棉、和超细玻璃丝棉等纤维类材料。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1)在建筑基体上喷刷防水剂形成防潮层,防潮层用的防水剂是甲基硅醇钠与水按1:10的重量比混合后加入硅酸盐水泥调成的浆液;

        (2)绝热层是矿物棉与结合剂的混合物采用喷涂机械喷涂在建筑基体防潮层表面上,经蒸发、 固化后形成稳定的绝热层,其中结合剂是硅酸钠、 甲基硅醇钠、50%氢氧化钠水溶液、纤维素和水按照重量比为1:0.5:0.2:0.015:1,混合形成黏稠液体;结合剂与矿物棉的重量比为1.2:1。

        以上区别特征的目的是选择适宜的防水剂和结合剂,避免外界水、汽向室内渗漏,以及使矿物棉能通过喷涂粘附在防潮层表面。
        对于区别特征(1):首先,在建筑基体上设置一层防水(防潮)层,以防止建筑外的水、汽向内部渗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拒水膨胀珍珠岩保温层制品及其制作工艺,其中选用甲基硅醇钠作为憎水剂,将其与水按照1:8-10的比例进行混合并加入到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胶结材料中,从而制得拒水膨胀珍珠岩保温层制品。该附件中还进一步公开了选用甲基硅醇钠作为憎水剂,一方面在水和二氧化碳作用下生成甲基硅醇,进一步反应后缩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网状有机硅树脂膜,另一方面由于硅酸盐建筑材料表面含有很高硅醇基,这些硅醇基能与防水剂中的硅醇基脱水胶联,从而降低表面张力,实现反毛细管效应,形成拒水层。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选用甲基硅醇钠作为防水剂,并与水按1:10的重量比混合后加入硅酸盐水泥调成浆液以制备防潮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在建筑基体上形成防潮层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将矿物棉与结合剂的混合,采用喷涂机械喷涂在建筑基体防潮层表面上,经蒸发、 固化后形成稳定的绝热层是本领域进行喷涂矿棉形成墙体保温材料的惯用技术手段(见对比文件7)。其次,争议专利中与矿物棉配合使用的结合剂的组分构成也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纳米生物二氧化硅绝热材料,其包括纳米二氧化硅植物灰、无机纤维、渗透剂、粘结剂、憎水剂和水,通过将各组分混合、干燥后得到成型制品。该附件中还具体公开了无机纤维可选用矿物纤维,粘结剂可选用水玻璃(即硅酸钠的水溶液),憎水剂可选用甲基硅醇钠。而当采用水玻璃作为粘结剂时,为了满足粘结性能和凝固时间的要求,通常都需加入氢氧化钠溶液来调整水玻璃的模数,加入纤维素作为增稠剂与水玻璃配合使用,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调配粘结剂时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4中也公开了一种可以用于木、竹制品粘结的胶粘剂,其中就包括了水玻璃、氢氧化钠、羧甲基纤维素。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中也都公开了相关组分的含量,在此启示下,根据喷涂后的保温隔热性能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通过常规、有限次实验得到结合剂中各组分的重量比,以及结合剂与矿物棉的重量比。

        由此可见,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将现有的技术进行了简单组合,组合后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护面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防护层可以是连接于金属连接件上的钢丝网和覆盖钢丝网的水泥砂浆层,也可以是装饰幕墙。可见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而装饰板、托网与砂浆、幕墙一样,都是常见的外墙体防护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使用环境的需要选择具体材质和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中其它的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能够想到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饰面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防护层可以是装饰幕墙,可见权利要求3中的部分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而墙体涂料、防水材料、装饰板与幕墙一样,都是常见的外墙体装饰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使用环境的需要选择具体类型和材质,权利要求3中其它的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能够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抗裂砂浆护面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防护层可以是连接于金属连接件上的钢丝网(相当于镀锌电焊网)和覆盖钢丝网的水泥砂浆层,其中金属件是固定在基墙上,并且延伸到保温隔热吸声层中(相当于锚栓)。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一种混凝土及砂浆用改性聚丙稀抗裂抗渗纤维,在实施例1中具体公开由水泥、河沙、石子、FDN高效减水剂、纤维材料和水混合而成的纤维混凝土,其中混凝土的重量比为1:2.25:3.37,高效减水剂掺量0.6%,纤维加入量为0.1%,该混凝土的抗裂性能明显好于不加入纤维的普通混凝土(裂缝长度减少一半)。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与争议专利结构相同的水泥砂浆层,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与争议专利组分相同的抗裂砂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对比文件5中的抗裂砂浆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水泥砂浆,以提高墙体的抗裂性能,而且在对比文件5中组分配比的基础上,其完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常规、有限次实验得到适宜的组分重量比以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8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收缩缝配件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6中公开了一种用于在混凝土工程中形成接缝的装置,该装置可用于墙壁、楼板和屋面中,以在混凝土将要开裂的位置形成防水、透气的接缝。因此对比文件6给出了室外墙体抗裂砂浆中设置有横向、纵向和透气收缩缝配件的技术启示,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防水层进行了限定。为了进一步提高防水效果,避免以矿物棉纤维为主的绝热层吸水潮湿,在其表面喷刷防水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第200610009709.3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之规定,200610009709.3号发明专利权9项权利要求应全部无效。


        依据上述理由,徐新明律师于2014年5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2014年9月16日,徐新明律师代理请求人参加口头审理。2014年10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42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200610009709.3号发明专利9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