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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摘 要:如何界定标识是否引发公众误认,始终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本文以“红珊瑚”商标案为例,从相关裁判分歧出发,对误认风险的判断要素进行归纳。此类判定不能仅就标识的字面含义与商品特征进行比对,而应以公众的通常认知为基础,着重分析标识所传递的信息是否与商品特性形成明显偏差,并可能对交易决策产生实质影响。本文从标识指向、认知偏离与交易决策三个层面展开分析,从语义比对转向交易风险的审查。
关键词:误认风险 标识指向 认知偏离 交易决策
在商标注册审查与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适用常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法律条文以“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为判断标准,但其内涵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另一方面,在个案中,对公众认知与商品属性等的把握存在分歧。该条款规范的误认风险情形,在实务中涵盖多种类型, 包括商品属性误认、产地误认等。[1] 不同类型的误认裁量逻辑各有侧重,本文以“红珊瑚”案所涉及的商品属性误认为分析对象,对于产地误认等其他类型,虽不作展开,但相关分析在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具体适用仍需结合不同类型误认的结构特征加以调整。
一、案件裁判概述
本文围绕标识误认风险的问题展开分析,案例事实仅择取与争议焦点相关的主要内容予以说明。对于与本文论证无实质关联,且不影响法律分析结论的其他情形,不再赘述。
(一)行政决定
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第71169913号“红珊瑚”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盐酸;工业用盐;水族池用化学品”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原料、成分或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应予以驳回。[2]
(二)司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对“红珊瑚”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按照公众的通常理解,“珊瑚”由珊瑚虫堆积而成,可制成名贵的装饰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公众不会对其质量特点等产生误认,故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3]
二审法院认为,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不仅会将“红珊瑚”与名贵的装饰品相联系,还会将其与自然界的化学物质、海水等相联系。“红珊瑚”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影响其对相关商品的消费选择和判断,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4]
再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会将“红珊瑚”与自然界的化学物质、海水相关联,故“红珊瑚”商标指定使用在“盐酸;盐类( 化学制剂) ;原盐;工业用海水”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5]
二、“红珊瑚”案的裁决分歧
从本案的裁判过程来看,各阶段的结论差异并不主要是对“红珊瑚”一词含义的不同理解,而是对误认风险的把握存在不同倾向:是要求存在较高程度的误认可能,还是仅需具备一般性的误导风险?
一审裁判侧重于商品属性及交易理性,认为涉案商品属于工业化学品领域,公众在购买此类商品时,通常更关注产品用途及具体成分,不会仅凭商标文字对商品原料或来源形成判断。“红珊瑚”一词引发的联想,更多只是一般性的印象,不足以让公众对商品属性产生错误认识。
行政决定、二审判决及再审裁定更侧重标识在公众认知中的既有含义,及其可能产生的认知影响。相关裁判认为,“红珊瑚”作为具有明确物质指向的自然资源名称,在公众印象中天然带有珍贵、稀缺等属性联想。当该标识用于涉案商品时,公众可能会形成关于原料来源或品质的特定预期,从而产生脱离实际情况的理解,并进一步影响其交易判定。
本案的分歧,实质上体现为两种不同思路:一种是以商品属性为中心,强调商品的客观特征和交易中的理性因素会对误认可能性形成约束;另一种则以公众认知为出发点,重点关注标识本身的既有含义,以及在具体交易场景中可能引发的认知偏差。实践中,误认风险的判断本就带有一定开放性,不同案件得出不同理解亦属常见。这也说明,需要进一步厘清误认条款的规范基础,并梳理出判断时应当关注的相关要素。
三、误认风险的规范基础与判定要素
(一)误认条款的性质
从规范目的看,误认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防止经营者利用标识向公众传递具有误导风险的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规范基础在于民法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6] 该条款针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信息不一致,而是在通常交易情境下,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属性产生错误认知的情形。其功能在于防止相关标识通过利用公众既有的认知,对商品来源、原料或品质等形成脱离真实情况的理解,影响市场交易秩序。[7]
在适用本条款时,相关判定并不以实际发生误认为前提,亦不要求公众形成确定无疑的错误认识。只要标识在通常交易情境下具有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即可能构成欺骗性。[8] 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是一种风险判断标准,其关注的重点在于标识在市场交易中,是否具有引发误导的客观可能性,而并非个别消费者是否已经形成错误认识。同时,实践中的误导并非仅通过明确的虚假陈述实现,而是包括通过标识所引发的联想或暗示,使公众对商品品质等形成偏离真实情况的预期。
(二)构成误认判定的因素
在适用中,误认的形成,取决于标识所传递的信息、公众的既有认知以及交易情境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有研究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其通常包含三个层面的评估因素:标识本身应当包含对商品特征或来源的描述;这种描述与商品的实际情况存在不符;应达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影响其购买决定的程度。[9]
这些判断因素不能孤立看待,需放到具体的交易情境中,结合指定商品的特点来理解。不同商品领域,同样一个标识,公众的理解可能完全不同。即商品类别不同、交易习惯不同,误认与否的结论也可能随之变化。进一步,还要看这种认知偏差是否真的会影响购买决定:如果只是泛泛的印象,还不足以左右消费者选择,则不宜认定为误认;如果一个标识明显提升了品质预期,并且可能因此影响交易决策,则应当从严把握,认定其存在误导风险。
在误认风险分析中,公众认知、商品类别与交易影响均具有重要意义。现有实践虽已不同程度地关注上述因素,但在具体适用中,各因素的评判重心与展开顺序并不一致,致使误认风险的形成逻辑可能不够清晰。因此,需进一步梳理各因素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形成更具条理性的分析路径。
四、误认判定的展开路径
关于误认风险的判断虽已形成若干常见考量因素,但对于误认风险在交易中的生成过程,尚缺乏清晰的探讨。有观点认为,法律评判中若对单一要素赋予过多功能,会导致判断结构失衡,因而需要在不同要素之间建立合理的审查顺序,以兼顾判断的全面性与经济性。[10] 本文从误认认知生成过程出发,提出“指向- 偏离- 影响”的三步推定路径。“指向”对应的是标识信息输入阶段;“偏离”体现标识与商品信息发生偏差;“影响”则针对这种偏离在交易决策中的实际作用。下面笔者就误认认知生成过程中的三步推定路径展开递进式分析。
(一)标识是否指向具体属性
判断的第一步,是看公众会不会把某个标识跟商品的质量、成分等特征联系起来。这是以公众认知为基础的商标评价方法,即标识意义应当在具体交易语境中加以理解,而非停留于抽象语义分析。[11] 当标识在公众认知中具有明确的属性指向时,可能会进入误认判断的范围。
标识如果只传达抽象的文化意象或修辞含义,公众一般不会据此分析商品属性,也就难以构成误认的基础。本案中,“红珊瑚”是有明确指向的自然物,其已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2] 在法律层面亦有特殊地位。这一法律定位巩固了“红珊瑚”在公众认知中的稀缺与珍贵属性,也进一步明确了其珍贵自然资源的指向。公众通常会把“红珊瑚”与天然、珍贵联系起来,认为它跟商品的原料或品质有关。因此,商标若明确指向某物质或暗示某属性,公众就容易将其与商品特性关联,也就具备了引发误认的前提。
(二)该指向是否致使公众产生认知偏差
在已具备属性指向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分析该指向在市场交易中是否会引发公众对商品属性的偏离性理解。误导性标识的核心在于其通过标识向消费者传递失真的信息,在信息获取过程中造成认知偏差。[13] 这里说的“偏离”,指的是商标所暗示的商品属性,与商品本身的客观属性之间出现了实质性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不能只是文字层面的对不上,而要达到足以让公众对商品的关键特征形成错误认识。
在此基础上,应比较标识所暗示的商品属性与指定商品属性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差异。若标识所表达的含义与商品属性之间不存在明显区别,或仅涉及公众通常不会据此作出判断的特征,则不能认为形成认知偏差;如果标识所传递的信息与商品的原料性质、品质等级等关键属性之间存在明显偏差,则可能产生误认风险。[14]
以本案为例,“红珊瑚”所暗示的天然、珍稀属性,与指定商品作为化工产品、依靠人工合成获得的属性,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在此情况下,标识所形成的品质联想已超出一般性语义联想,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来源或品质特性产生认知偏差,从而产生不准确的理解。
(三)该偏离是否可能影响交易决策
第三步则要重点衡量上述属性偏离,是否可能对公众的交易选择产生实质影响。误导性标志只有在可能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实质影响时, 才具有法律上的规制意义。[15] 该条款仅规制足以影响公众价值判断的认知偏差。如果公众因标识产生一定联想,但不足以影响其交易选择,或者认知偏差对购买决策并无实质意义,一般不宜适用该条款;若标识所造成的偏离,可能使公众认为商品具有更高品质或更天然等特点,据此作出购买决定或愿意支付更高价格,应认定有误认的风险。
在“红珊瑚”案中,指定商品涉及水族池用化学品。此类商品通常直接关系到生物存活环境,公众在选购过程中,对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较为敏感。“红珊瑚”作为具有天然属性的标识,可能会引导公众对商品形成特定的品质联想,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对产品自然性的期待。结合该类商品的使用场景,这种联想就不再只是字面上的泛泛印象,有可能影响消费者的交易决定。
(四)判定路径的整体意义
从裁判方法上看,上述思路不是对若干判断要素的叠加,而是以误认形成过程为中心所展开的结构分析,将误导性风险的评估,由语义解释推进至交易风险的评估。该结构分析有助于避免将语义不一致的标识一概认定为具有误导风险,防止此条款的过度适用;同时,也能够防止经营者借助具有特定认知含义的标识影响公众辨别,维护市场信息真实与竞争秩序。
五、结语
“红珊瑚”案的可参考之处不在于复审商标最终是否应被驳回,而在于其揭示了误认并非标识内容的固有属性,而是在市场交易中,由公众既有认知与标识信息指向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判定亦应围绕误认的生成过程展开,重点考察标识是否形成某种属性指向,是否可能引发认知偏差,并对交易决策产生影响。其规范的核心在于防止经营者利用公众既有认知,对商品品质等属性形成误导。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
[2] 商评字〔2024〕第107929号关于第71169913号"红珊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13682号行政判决书.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11231号行政判决书.
[5] 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8966号行政裁定书.
[6]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274-275.
[7] 孔祥俊.商标法:原理和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349-556.
[8] 刘晓慧.商标标志"带有欺骗性"之司法判断[J].中国审判,2024(5):105-107.
[9] 吴家煦.欺骗性商业标志认定的现实困境及其化解[J].电子知识产权,2024(5):95-96.
[10] 徐凌波.欺骗行为的体系位置与规范本质[J].法学,2021(4):34-48.
[11] 余俊.商标本质基础观念的重构[J].中国法学,2023(5):225-228.
[12] 农业农村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Z].2021.
[13] David A. Simon, Trademark Law & Consumer Safety, 72 Florida Law Review 673, 690-701 (2020).
[14] 同[7].
[15]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Geographically Deceptively Misdescriptive Trademarks', INTA Bulletin, Vol. 72, No.15, 12 June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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