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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确权案件涉及的创造性判断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日期:2018-04-17 来源:知产力 作者:焦彦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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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焦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GUI外观设计自2014年被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后,企业对其确权和维权的需求也在不断加大。但是毕竟GUI外观设计属于新生事物,目前存在确权规则不明确及保护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亟需司法实务界对GUI外观设计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


一、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现状


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持续保持高位。据统计,截止目前,获得授权的GUI外观设计专利已达3万余件,申请量还在持续增长,目前申请量每个月至少800余件。然而,只有极少数GUI外观设计进入无效程序,被提起无效行政诉讼和侵权诉讼的案件更是凤毛麟角。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权利人对我国GUI外观设计司法保护信心不足。


《专利审查指南》确定的确权规则主要针对传统的外观设计专利。直到2014年,GUI外观设计才被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言,适用传统的外观设计确权和侵权规则来处理GUI外观设计专利还是存在不顺畅的问题。


从网页设计者的角度来看,每一件GUI外观设计都有其独特之处。对于GUI外观设计的保护,特别是在创造性评价中,能否像“积木”一样随便搭建,是值得研究的。下文笔者试举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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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一件GUI外观设计无效案中的本专利视图。用户搜索的关键词,比如搜索“琅邪榜”,会出现一个视频界面;如果搜索“桂林”则会出现旅游景点,并会出现订机票、酒店需求等。


可以看出,类似于此的GUI外观设计的主视图均包含手机的几个侧面,硬件上都是惯常设计。


该案中,采取了组合对比的方式,将对比文件中的一幅图分为三个部分,并将另一幅对比文件图中的按键栏分割出来,最后组合成一幅图,进而运用一幅图的上半部分拼接另一幅图的下半部分,组合拼凑成一个技术方案。


这相当于采用“摆积木”的方式拼合得出组合图2,用组合图1和组合图2,组合图1跟主界面进行比对,组合图2跟界面状态变化图进行比对。


通过比对发现,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差异属于细微差异。这是目前GUI专利确权的常用做法,即将现有设计组合后生成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设计,再与涉案专利图进行对比,对比结束后的结果通常是两者存在细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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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专利设计1的界面变化状态图来看,用户手指向上滑,下部图标随之上移;上部的网址图标逐渐淡化,变化成另外一个界面;下方相当于二级界面的图标,跳到主界面。


对于本专利设计1而言,采取传统的比对方式可以看出,设计1与对比文件中的界面变化过程的组合没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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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展现的是用户向下滑动时界面的变化过程。虽然设计2的最终变化效果与设计1相同,然而对于主界面设计而言,界面动态变化过程的区别对于消费者的体验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对GUI外观设计创造性判断的思考


(一)GUI专利的创造性高度


判断GUI外观设计创造性,首先需要关注的是GUI外观设计专利创造性高度的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创造性高度是一个主观性的概念,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另外,创造性高低的判断受政策的影响较大。在外观设计创造性判断中,创造性高度在与在先设计的对比过程中体现出来。


GUI外观设计与普通产品外观设计在对比上的区别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GUI外观设计是通电图形,硬件产品通常来说对于GUI外观设计的效果不会产生明显影响,判断的重点在于图案。随着技术的发展,GUI外观设计图案的表现形式也将发生变化,例如,VR的载体是头盔或眼镜等载体。


二是,GUI外观设计可以是静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对于动态的GUI外观设计,显示动态过程的关键帧必须公开。关键帧不同,GUI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也会发生变化。


(二)如何理解“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和“明显区别”


笔者认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明显区别”是结果,“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是判断GUI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手段。


一般来说,“明显区别”具体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涉案专利与一项相同或相近似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相对比;二是,涉案专利与一项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相比(转用);三是,与现有设计及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拼合和替换)。


对比过程中,需要考量现有设计特征。从传统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角度而言,现有设计特征强调独立的视觉效果,并且需要其确实是产品的某一部分设计。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明显区别”的判断,GUI外观设计专利与普通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并无太大区别。


(三)如何定义“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

对于GUI外观设计创造性的判断,不能将“一般消费者”等同于一般设计人。“一般消费者”是指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了解的拟制人。GUI外观设计的“一般消费者”与其他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并无区别。


对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的界定,应当根据大量在先设计的状况进行判断,实践中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交在先设计进行证明。


三、对GUI外观设计应如何保护的思考


笔者认为,对于GUI外观设计而言,单独立法的可能性不大。鉴于其与传统产品外观设计存在一定区别,建议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单独设立章节予以规定。


在当前“眼球经济”、“流量为王”的互联网环境下,复合授权标准的GUI外观设计当然应当予以保护,而且保护力度还要加强。但是在具体的保护规则还是要立足于我国目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现状。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尚未修改的前提下,对于GUI外观设计的确权和司法保护只能依据现行规定。突破现行规定而重新确定规则不但不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GUI外观设计,而且也会对现有的外观设计保护规则产生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