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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科技领域反垄断监管现状梳理

日期:2023-01-06 来源:武大知产与竞争法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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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回顾2022年,世界多数司法管辖区都在提议、争论和制定反垄断监管的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司法管辖区对已有的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一些司法管辖区则正在考虑建立全新的监管机制。国外学者Lazar Radic在博客中发表了一篇文章,对全球科技领域反垄断监管现状进行了概述。


欧盟


欧盟作为科技监管的领先者,2022年通过了两项至关重要的立法——《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需要注意的是,在六个月后,法案将全面适用于其所有的数字“看门人”。不过,两项法案并没有对程序性问题作出明确回答,例如,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第三方在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等。此外,欧盟委员会的内部才刚成立了一个执行《数字市场法》的单位,外界并不清楚人员以及相关配备是否充足。可见,在欧盟,想要“做出成绩”的冲动压倒了谨慎和远见。


英国


在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的数字市场部门正计划将法案提交给议会。这意味着,未来两个月内,英国将掀起一场对法案的讨论浪潮。在全世界当前“悬而未决”的反垄断法案中,英国的法案是最有可能通过的。但是,这项法案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数字市场部门提出了“战略市场意义”的概念,并将其应用于公司,而不是公司中可能具有足够市场力量的业务。


美国


由于美国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的目标不一致,美国国会提出的反垄断法案大多数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具体来说,民主党人希望“驯服”大型科技公司,让大型科技公司对网上“有害”内容的扩散负责,并将利润重新分配给竞争对手和整个供应链中的其他主体。而共和党人则试图限制大型科技公司的审查能力,并对其施以惩罚。这两种愿景难以统一,最终阻碍了美国主要反垄断法案的推进。但是,这也表明,科技监管的逻辑并非完全一致,在“选择”、“可竞争性”和“公平”的前提下,可以追求不同的目标。


南非


南非已经对在线中介平台提起调查,并公布了一份临时报告。这份临时报告将Apple、Google、Uber Eats以及Takealot等列为“领先的在线平台”,并提出了使这些公司所涉及的市场更具竞争性的建议。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发展中国家高度依赖外国投资,而外国投资通常会避开法律法规严苛的司法管辖区。比如,Amazon在一国运营的程度和时间大概率取决于该国对在线平台的监管制度,如果监管制度不利于Amazon或者模棱两可,就会促使Amazon搬迁到其他区域。


印度


当前,印度议会正在讨论《竞争法》的修正案。印度的电子商务常设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建议确定“守门人”,以便在事前制度下进行更严格的监管。例如,禁止公司在他们拥有的平台上销售商品。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正在进行对数字平台服务的调查。该调查计划持续五年,在最近发布的第五次中期报告中,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为“特定”的数字平台制定了行为指引准则。在澳大利亚,围绕拟议制度的问题包括,委员会是否必须证明反竞争效果、客观理由的可用性(如安全、隐私)、用何种标准来确定“守门人”。总体而言,澳大利亚的立法紧跟欧盟和美国的脚步。


韩国


韩国最早通过了针对应用商店的立法。目前,韩国还存在着其他立法提案,比如价格透明度义务、使用平台生成数据的规则等。然而,当前韩国政府开始重新强调自我监管,尚不清楚这些提案是否或何时被采用。


德国


德国对《竞争法》进行了修改。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有权禁止某些行为(如自我优待)且无需证明反竞争损害,并将基础设施原则扩展到数据领域。当前,德国正在考虑新的修正案。有关部门正在考虑是否允许联邦卡特尔局在经过调查后实施独立的结构性补救措施。


加拿大


加拿大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进行了改革,并引入了反垄断私人诉讼。最近,加拿大还就竞争政策的未来展开了磋商,邀请各方就反垄断的目标、竞争局的执法权力、私人补救措施的有效性、数字市场的特殊规则等问题发表意见。


日本


2020年,日本曾出台了《提高数字平台透明度和公平性法案》,规定指定平台应采取自愿和主动措施,以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这种“共同监管”的模式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总体框架,将细节填充的任务留给企业。目前,日本正在考虑对移动生态系统、语音助手和可穿戴设备制定类似《数字市场法》的法规。


土耳其


土耳其受《数字市场法》的启发,正在考虑对《竞争法》进行修改。不过,土耳其修正案的激进程度甚至超出欧盟,不允许企业有任何的客观理由或进行辩护。


总体来看,域外的大多数制度仍在酝酿之中,要正式成为法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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