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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字体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2-02-07 来源:余杭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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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字体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浙0110民初3438号


裁判要旨


书法单字在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曲直选择、笔墨浓淡、干湿、力度、断笔方式等方面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在先字体的独创性表达,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字体软件将书法字体通过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还原成可识别字型,并未改变原书法字体独创性表达部分,其呈现的字型仍为书法字体美术作品,不能因其通过字体软件调用呈现而落入计算机软件保护范畴。


案情摘要


原告:蔡某


被告:丽水市大倪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大倪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

 

原告蔡某诉称,其创作完成了“蔡云汉天真娃娃体”书法字体,并于2011-2013年之间进行发表;被告大倪公司未经蔡某许可,使用蔡某的书法字体作为其商标字体,并在产品及宣传中突出使用该字体商标进行品牌宣传,侵犯了蔡某的合法权益。故蔡某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大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合计271000元,并在《钱江晚报》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

 

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书法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兼具传情达意和艺术美化的功能。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结构固定搭配及已有书法作品的限制,但创作者仍可以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笔墨、章法等,在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笔墨浓淡、干湿、力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整、创造,从而创造出体现作者个性、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的美术作品。本案中,蔡某主张权利的涉案“倪老腌”三个书法字体,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选择等方面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创作者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蔡某提交的字体手稿、字体软件及公开发表网页介绍可以证实蔡某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本案涉案字体软件是一种TTF(TrueTypeFont)文件,该文件格式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示、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放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软件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是对字型笔画所进行的客观描述,在运行时,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解释,这些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被还原为可以识别的字型。这些被还原的字型如果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表达的要求,则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不能因为其通过字体软件调用呈现而认为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范畴。结合蔡某关于涉案毛笔书法字体到字体软件的过程描述,再将涉案手稿中的“倪老腌”字体与字体软件呈现的“倪老腌”字体进行比对,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描边和矢量化处理之后去除了部分毛笔字体的刺、叉,二者的字体结构、笔画、造形、风格等可以体现独创性表达的部分仍旧一致,并没有因为部分修改或软件的存在而形成新的作品。因此,手稿和字体软件所呈现的“倪老腌”三个字属同一美术作品,字体软件的公开发表也可视为涉案书法字体的公开发表。大倪公司关于蔡某不享有涉案书法字体著作权、其不存在接触涉案书法字体可能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相反,大倪公司自称其委托设计的公司使用的字体来源,正是网上免费下载的《蔡云汉天真娃娃书法字体》,证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美术作品基本一致。蔡某发表在“找字网”上的字体软件明确标有“商用必须取得授权”的表述,大倪公司的涉案使用行为显然属于商业使用,其未经蔡某许可,将与蔡某《蔡云汉天真娃娃书法字体》中基本相同字体的“倪老腌”三个字注册成商标,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天猫店铺首页及商品宣传页面中使用该字体商标标识且未署名的行为,侵犯了蔡某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余杭法院一审判决:大倪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的“倪老腌”标识,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书法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兼具传情达意和艺术美化的功能。将书法字体经过描边、矢量化处理后,制作成可以被计算机调用呈现的字体软件,从而实现宣传推广及商业化使用,日渐成为一种趋势。如何判断字体软件、字体软件包含的字库以及被字体软件调用呈现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及其作品类型,也成为新的难点。本判决具化了判断单字构成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判断要点,并厘清了字体软件著作权和通过字体软件调用呈现的字体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区别,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