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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亚特克莱斯勒使用“蓝牙”商标不侵权

——适用“首次销售”原则

日期:2022-04-14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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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给了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公司(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N.V.)一个新的机会,来证明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蓝牙”这个名称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该上诉法院判定,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克莱斯勒汽车集团(FCA US LLC)的抗辩理由的裁决是错误的。同时,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回该下级法院做进一步审理。


蓝牙商标.png


该案件中被上诉方(即一审案件中的原告)是蓝牙技术联盟(Bluetooth SIG Inc.)。该国际组织的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州柯克兰市,以制定蓝牙规范、推动蓝牙技术发展为宗旨。它拥有“蓝牙”商标,认证、授权制造商使用蓝牙技术和蓝牙标志,但其本身不负责设计、生产和销售具有蓝牙功能的商品。2013年,两大汽车制造商美国克莱斯勒集团与意大利菲亚特集团合并,成立了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公司(FCA)。


2019年,FCA又与法国汽车制造商标致雪铁龙集团合并,并在2021年整体更名为斯泰兰蒂斯有限公司(Stellantis N.V.)。目前,克莱斯勒汽车集团的英文名称是FCA US LLC,又可称Stellantis North America。

 

2018,蓝牙技术联盟在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FCA侵犯了其蓝牙商标。该组织称,FCA在其旗下多个品牌的汽车上安装了信息娱乐系统,并宣传这些系统具有蓝牙功能。涉及的汽车品牌包括菲亚特、吉普、克莱斯勒、道奇、公羊等。该组织要求,任何商品制造者都必须加入该联盟、执行许可协议、提交合规声明并支付费用后,方可使用蓝牙商标。技术部件的制造商须满足测试要求,但终端商品制造商如果将已被该组织认定为合格的商品纳入其终端商品,则无需进一步测试。该组织认为,FCA没有进行资格验证,侵犯了其商标权。

 

FCA认为地方法院应该根据美国商标法的“首次销售(first sale)”原则判决此案,然而法院驳回了该论点。根据“首次销售”原则,一个附有商标的商品在被合法转售以后,该商品的制造者(producer)不能继续对该商品的主张商标权利。换句话说,该商标权利在“首次销售”后已被“用尽(exhausted)”。

 

FCA表示,它从第三方公司处购买了这些车载信息娱乐系统,而这些第三方公司均已通过蓝牙技术联盟的身份验证。美国地方法官Richard Jones表示,该抗辩不适用于本案,因为蓝牙技术联盟是一个国际组织,不属于“首次销售”原则涵盖的“商品制造者”的范畴;并且,FCA的信息娱乐系统只是作为其汽车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转售,并非作为独立商品进行转售。

 

4月6日,上诉法院合议庭的三位法官下达联合裁决推翻了Jones法官的裁决,认定当附有商标的商品(如FCA购买的车载信息娱乐系统)被纳入另一个终端商品(如FCA制造的汽车)时,“首次销售”原则可被当作抗辩理由。合议庭表示,下级法院对该原则的看法过于狭隘,并将该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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