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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装潢遭撞脸,“风行牛奶”被追责

日期:2019-08-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肖晟程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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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行牛奶与燕塘牛奶是两家在华南尤其是广东地区颇具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牛奶品牌,不过,围绕相关产品的外包装装潢,两家公司多次对簿法庭。


近日,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燕塘乳业)发布公告称,在其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风行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风行乳业的部分纯牛奶、酸奶饮品外包装与燕塘公司在相关产品上使用的装潢近似,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燕塘乳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60万元,维持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在燕塘乳业起诉风行乳业的这起诉讼中,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二者的产品装潢存在部分细节上的区别,但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包装设计要点均紧扣燕塘乳业商品特有的装潢设计特征,二者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装潢引发争议


燕塘乳业成立于2002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乳制品等。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燕塘乳业在其250毫升牛奶和250毫升酸奶产品的包装盒和包装箱上分别使用了“燕塘纯牛奶”和“燕塘原味酸奶饮品”字样,并搭配了“从右方倾倒牛奶溅起奶花”的白色图案,两款产品装潢的主体颜色分别为红色和蓝色。


风行乳业则成立于1985年6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乳制品制造、乳制品批发、零售等。在风行乳业推出的250毫升“风行纯牛奶”和250毫升“风行原味酸奶饮品”两款产品的包装盒和外包装上,使用了“风行牛奶”字样,并搭配了“从右上方倾倒牛奶溅起奶花”的白色图案,两款产品装潢的主体颜色也分别为红色和蓝色。


燕塘乳业经比对后认为,风行乳业采用了与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该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燕塘乳业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风行乳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前述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销毁全部涉嫌侵权包装及库存的涉嫌侵权产品。此外,燕塘乳业还提出了共计120万元的索赔要求。


在庭审中,风行乳业提交了不同乳制品品牌包装盒、包装箱的专利申请信息及相关图片,上述图片中均显示有“倾倒牛奶”及“溅起奶花”的背景设计,配有不同图片、颜色及文字组合。风行乳业认为,“从一侧倾倒牛奶溅起奶花”的设计在2009年之前已经广泛使用,目前市场上同类及类似商品使用“倾倒牛奶”“溅起奶花”的包装图案较为常见。另外,风行乳业全部系列产品中方型盒装及箱装奶制品多使用“牛奶流淌溅起奶花”为背景,配有水果、谷物、奶牛图案及相关文字;其中,仅有两种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从一侧倾倒牛奶溅起奶花”为背景,配有“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等相关文字。


据此,风行乳业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燕塘公司前述包装装潢不构成相同或近似,风行乳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一审认定近似


在一审中,天河法院综合双方诉辩意见认为,该案主要有以下三个争议焦点:一是燕塘乳业涉案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属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包装装潢;二是风行乳业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与燕塘公司前述包装装潢构成相同或近似,该种使用是否会引人误认为是燕塘乳业商品或者与燕塘乳业存在特定联系,风行乳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风行乳业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经济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等。


在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与燕塘公司前述包装装潢构成相同或近似问题上,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燕塘乳业涉案产品装潢进行比对,就整体而言,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已包含了涉案产品装潢构成要素中的显著特征。虽然两者在牛奶柱倾斜角度、奶花形态等细节上略有差异,但相关公众若以一般的注意力并不能直接区分两者,结合燕塘乳业装潢的特有性和影响力,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涉案产品的装潢已构成近似。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风行乳业构成侵权,应赔偿燕塘乳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风行乳业不服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看,该案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是指包括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在内的燕塘牛奶产品,涉案商品装潢以红色或者蓝色为主色调,与牛奶溅出的白色奶花相互映衬,具有强烈对比效果。牛奶饮品的装潢通过经营者长期和大范围的宣传和实际使用,使得涉案商品的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装潢整体形象与燕塘乳业的盒装牛奶商品联系起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此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虽然包装存在部分细节上的区别,但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包装设计要点,无论是整体形态,还是图形、颜色以及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均紧扣燕塘乳业商品特有的装潢设计特征,二者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风行乳业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