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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今日对“沪江”标识之争作出终审判决

日期:2018-04-19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高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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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方是与原沪江大学有着一定历史渊源的上海理工大学,一方是拥有系列“沪江”商标的在线教育互联网企业,双方对“沪江”标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今天(4月18日)下午,这场商业标识争夺战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沪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驳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学其余诉讼请求。


“沪江”的前世今生


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的渊源,要从半个多世纪前说起。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沪江大学部分院系分别并入今上海理工大学、今上海财经大学、今华东政法大学、今华东师范大学,沪江大学校址及附属房屋全部划给上海工业学校。1953年,上海工业学校先后更名为上海第二机器工业学校、上海机器制造学校,1958年,上海机器制造学校更名为上海机械专科学校,1960年上海机械专科学校更名为上海工业学院,同年上海工业学院更名为上海机械学院,1994年,上海机械学院更名为华东工业大学,1996年,华东工业大学与上海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上海理工大学。据上海理工大学章程记载:“上海理工大学办学文脉可追溯至1906年创办的沪江大学和1907年创办的德文医学堂。”


1997年至今,该校现址的校门上同时悬挂有“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大学”的校牌。法院同时查明:沪江大学校友会于1985年在上海成立,于2011年经核准变更为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该校友会主办的《沪江校友通讯》面向上海理工大学师生及校友,未向社会公开发行。此外,1985年至1993年间,上海理工大学前身上海机械学院先后成立、投资了“上海机械学院沪江科教开发总公司”“桂林市沪江保健食品厂”等公司,上述公司均于2000年前后歇业审计或注销。


另一方面,沪江公司于2009年成立,时名“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伏彩瑞,其于1998年至2005年间在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求学。经查明,2006年起,伏彩瑞先后申请“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商标,系列商标于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被核准注册。沪江公司成立后,其即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间,沪江公司通过百度、搜狗以及其他广告公司在互联网及户外发布广告,累计投放广告的费用约为人民币3亿元。


2015年4月23日,沪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沪江和剑桥那些事儿”一文中写道:“若干年前沪江大学最有名的学生徐志摩就与剑桥颇有缘分……如今互联网平台沪江再次与剑桥结缘,一起为中国的学习者带来优质的课程体验……”。沪江公司在其官网上陈述“沪江大学是20世纪上半叶一所位于上海的教会大学,解放后已风流云散,令人欣喜的是,沪江网校横空出世……”。


两“沪江”上演商业标识争夺战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一纸诉状将沪江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沪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8月,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同年10月,上海高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理工大学上诉请求上海高院判决沪江公司停止侵犯上海理工大学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沪江”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使用。沪江公司则上诉请求上海高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上海理工大学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分别提交了证据,上海高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上海高院另查明以下几项事实:


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在多次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沪江网的名称出自沪江大学的校名,是出于学生对母校文化的情结;2007年,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开办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根据该校自述,据不完全统计,沪江外语培训中心2007年招生374人、2008年9月招生246人、2009年3月招生169人。2017年12月1日,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搜索结果前100项内容均与上海理工大学无关;2017年12月4日,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公司“沪江”注册商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定。


法院审理聚焦三大争议焦点


经审理,上海高院厘清了该案二审的三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沪江”是否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已提交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沪江”是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主要为内部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该“沪江”标识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沪江公司认为,历史上的沪江大学已终止存续,上海理工大学没有继承沪江大学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提起该案诉讼的权利。且上海理工大学亦没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大量使用“沪江”商标并成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其对“沪江”标识的使用是有限的。另外,沪江公司表示,其注册的沪江系列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可以针对性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在报纸、校园活动、校友会、内设机构中使用“沪江”标识等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沪江”标识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至于二审期间有关“沪江外语培训中心”的证据,法院认为该培训中心主要为满足本校学生的外语学习需要,适量招收外校学生,市场区域范围有限;且三年间招生人数不足千人,市场份额不高;根据百度搜索结果,该中心对外宣传有限,市场声誉亦不高。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将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局限于商标,进而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曾就读于上海理工大学,并参与了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沪江语林网”的建设运营工作,具有使用“沪江”标识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并非上海理工大学的企业名称,上海理工大学无权主张沪江公司使用“沪江”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沪江语林网”,系伏彩瑞个人创办的网站,并非上海理工大学投资建设。


法院认为,原沪江大学虽然与上海理工大学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自1952年以来,“沪江大学”的名称一直未实际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学保留了“沪江大学”校牌、曾使用“沪江大学校友会”名称、其主办公司及内设机构的名称使用了“沪江”,但不能据此认为“沪江”系上海理工大学的名称或字号。由于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的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焦点三:沪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公司都是从事教育服务,存在竞争关系。沪江大学与上海理工大学的承继关系是客观事实,不容否认。沪江公司的虚假宣传对公众造成混淆,损害了上海理工大学的利益,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公司是专业从事非学历在线教育的互联网企业,上海理工大学是大学,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在线教育,双方没有竞争关系。沪江公司所作的宣传内容符合事实,没有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解的结果,且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认为,在认定经营者的竞争关系时,不宜对经营者所处的行业领域作过细划分,主要应考虑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该案中,沪江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均从事教育行业,且均涉及外语教学,其消费群体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虽然沪江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发布的宣传内容并非虚构,但其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进行对比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至于沪江公司辩称其沪江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海高院于今日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