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列罗巧克力包装能注册成立体商标吗?
2020年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FERRERO ROCHER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费列罗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诉争商标整体是商品的常用包装七面视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费列罗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主张
诉争商标独特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设计、中英文组合及内部的金色巧克力球使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指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并非行业通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同时,诉争商标中包含的英文、图片部分及内部巧克力球包装已被注册为商标,因此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
费列罗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巧克力制造商,在世界范围内知名度极高。诉争商标经原告长期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增强了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费列罗”、“FERRERO”、 “FERRERO ROCHER”等商标的知名度为商标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所认可,在中国已成为驰名商标。
被告答辩
诉争商标七面视图整体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品包装,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上一篇:
-
下一篇:
- Snap就“Spectacles”商标起诉USPTO
- 丧失显著特征的形状类装潢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具有整体显著性的营业场所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案
- 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时应规范选择是否补充证据材料
- “全棉时代”无效“全棉乐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