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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斯蒂尔“STIHL”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日期:2023-04-13 来源:CIPToday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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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21)浙0281刑初352号


裁判要旨


在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大背景下,引导权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有利于强化对侵权人的惩治力度,为权利人及时争取到经济赔偿,也有利于有效控制、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并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ANDREAS STIHL AG & CO. KG,简称斯蒂尔公司)


被告单位:宁波某锯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某锯链公司)


被告人:鲁某君等


斯蒂尔公司成立于1926年,是依据德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国际化集团公司,也是享誉全球的园林养护和建筑工业动力工具生产商。斯蒂尔公司于2000年9月14日在第7类“链锯(机器)及其专用部件,如锯链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445026号“图片”商标。经斯蒂尔公司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第1445026号“STIHL”商标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多次认定为链锯(机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在中国,斯蒂尔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有效打击假冒“STIHL”品牌锯链违法犯罪行为,每年均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维权。


鲁某君为锯链行业专业人士,对国内外锯链品牌及行业发展情况非常熟悉,对“STIHL”锯链品牌知名度及其蕴含的商业价值亦十分了解。2003年,鲁某君即设立宁波某锯链公司生产、销售锯链产品。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鲁某君等人从2014年开始假冒“STIHL”品牌锯链。2014年,鲁某君经营的余姚某某工具有限公司因假冒“STIHL”品牌锯链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2020年1月8日,鲁某君及其控制的宁波某锯链公司、鲁某嫚、鲁某栋因假冒“STIHL”品牌锯链被刑事立案侦查。


鲁某君等人被公安机关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斯蒂尔公司适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建议,得到余姚检察院、余姚法院的支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单位宁波某锯链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鲁某君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鲁某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鲁某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单位宁波某锯链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斯蒂尔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表示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如今已成为国家意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2月27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9年11月24日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及时出台司法意见,积极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4月15日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引导权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大背景下,万慧达代理斯蒂尔公司维权时,成功推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强化了对侵权人的惩治力度,为斯蒂尔公司及时争取到经济赔偿,有效控制、降低了权利人维权成本,并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本案中,检察院、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推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同一案中既追究了鲁某君等人的刑事责任,又使鲁某君控制的宁波某锯链公司对权利人斯蒂尔公司的损失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实现了对涉案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本案入选浙江省检察院“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余姚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