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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指引(一)》

日期:2022-12-30 来源:湖北高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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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总结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近日,湖北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从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近年作出的生效裁判中,挑选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的34件生效裁判(包括最高院15件),归纳和总结类型化案件的裁判规则,编写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指引(一)》下发全省法院,并拟坚持不定期编写下发裁判指引,供全省三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参考借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指引(一)》分为专利案件、商标案件、著作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反垄断案件五个部分,共34件典型案例。


第一部分专利案件,共选取5件,涉及职务发明在专利权权属案中的判定、专利说明书等内部证据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销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认定、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证明标准、电子商务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等问题。


第二部分商标案件,共选取8件,涉及注册商标具有一定描述性情形下合理使用的认定、在先使用、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的认定、刷单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在二手网络平台大量售卖“旧物”的侵权认定、商标侵权案件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混淆误认的判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通用名称的认定、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认定等问题。


第三部分著作权案件,共选取9件,涉及网络抄袭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司法认定、互联网电视机使用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已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经营者侵权责任范围的认定、作品备案登记不具有绝对证明效力、被控侵权标志已经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影响著作权侵权认定、在后追认行为不能改变侵害著作权的认定、著作权保留情况下的权属认定、部分继承人不得违背约定单独提起诉讼、共有著作权的正当行使等问题。


第四部分不正当竞争案件,共选取11件,涉及利用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有一定影响装潢的认定、主播跳槽或挖角引发的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认定、商业诋毁的司法判定标准、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判断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考量因素、侵权人变更营业范围使其与权利人不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性质认定、数据利用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原股东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增值税发票上的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约定保密期限届满后的保密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共同侵权的认定等问题。


第五部分反垄断案件,涉及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裁判指引强调,不同于传统民商事法律制度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自然演化而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规则更多是法律创设出来,知识产权客体有无形性、期限性、地域性等特点,很多权利客体的边界存在弹性,种种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很多规则较为复杂,知识产权法官要对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做出更多的考量。裁判指引部分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年度案例,部分是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具体案件裁判中针对湖北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形成的认识,具有较强的个案性、探索性和阶段性,在法律适用方面难免存在局限,并可能随着认识的深入和时代的发展调整和变化。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严格贯彻新发展理念,及时更新裁判指引,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引领作用,全面开创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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