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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东阿牌阿胶”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日期:2023-08-10 来源:豫法阳光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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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4日,主要从事药品、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系专利号为ZL201030254183.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11年9月20日,东阿阿胶公司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图案进行版权登记。2011年起,东阿阿胶公司将上述外观设计用于其阿胶产品上。东阿阿胶公司系“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其东阿牌阿胶产品多次被认定为山东名牌产品,多次被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表彰为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山东东阿御亭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亭阿胶公司)生产的“熙圣堂”阿胶糕使用了与东阿阿胶公司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卫辉市三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销售了侵权产品。


东阿阿胶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御亭阿胶公司和三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双方产品在视觉特征上相同点大于不同点,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御亭阿胶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力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有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且在进货时已尽到了审查义务并不知晓其销售的产品存在侵权可能,考虑到商品的包装、装潢不同于商品商标,其对应的权益并无相应的权利证明外观,终端销售者难以通过形式审查进行判断,不应对其苛以过高的审查义务。遂判决御亭阿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糕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包装,赔偿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三力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糕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老字号中医药企业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的典型案例。本案根据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不同于商品商标、无相应的权利证明外观,终端销售者难以通过形式审查进行判断的特点,在无法查明侵权损失数额及侵权获利数额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生产者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承担与侵权行为相匹配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认定善意的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精准制裁了中医药市场中对传统老字号的搭便车行为,净化了老字号的经营环境,对于推动中医药老字号的传承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