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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徐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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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 张松 发表于 2023-11-22 09:56:27 [版权]
    您好, 关于新概念英语版权问题, 新概念英语作者是路易亚历山大,但是国内有个纸质版的教材, 是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出版的, 就是 那个黄色封面的新概念英语;然后我们是企业, 想做关于 新概念英语的内容做成app,在线学习(内容形式不是纸质版图书的电子版, 内容是关于新概念英语的课文,单词,自己出的习题等等),请问,这种是否对 外研社构成侵权。(外研社内容大概只有课文和插画)
    您好!

    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自然人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自然人作者死亡后的财产性著作权,由其继承人享有。

    具体到您所说的新概念英语版权问题,如贵司欲以app在线发布的形式使用新概念英语的内容,应事先取得原作者路易斯·亚历山大或其继承人的许可,否则,将涉嫌侵犯其对新概念英语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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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文文 发表于 2023-11-03 11:36:44 [版权]
    关于向北京知识产权总局申办一个名称的原创著作权,寻找代办律师
    您好!

    一般来说,纯文字商标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没必要进行著作权登记。换言之,即使进行著作权登记,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若有其他问题,欢迎进一步留言或拨打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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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一 一 Skylar 发表于 2023-07-24 16:41:11 [专利]
    您好,徐老师 申请转载,预计是本周,可以辛苦开个白吗 期待您的回复

    文章: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最高院限缩解释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中可登记专利类型;ChatGPT开发商遭FTC正式调查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wFjFQPaRQHv56T7RLXWdg

    我们的公号 ID:知产荟萃

    定位:聚焦医药 医疗知识产权,为IP领域从业者提供沟通交流与知识产权前沿资讯的新媒体平台。

    您好!

    可以转载。转载时请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作者:徐新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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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高 发表于 2023-07-16 19:02:33 [其它]
    您好,请问中国现行专利链接制度运行中原研药和仿制药的利益动态博弈是否已经处于较为平衡的发展阶段?或者有什么仍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优化发展的部分?
    您好!

    根据《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第一章第三节约定,如果中国允许仿制药企业使用原研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或信息申请上市审批,则中国应规定制度让仿制药企业通知原研药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并规定足够的时间、机会,让原研药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依照法定的民事司法程序,就可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的纠纷解决提起诉讼。中国还可提供行政程序解决此类纠纷。

    根据上述约定,中国有必要设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于2020年修改、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法新增第七十六条规定,相应地,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7月4日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7月5日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至此,中国已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备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但是,上述制度尚未臻成熟,还存在诸多细节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如:我国的专利登记全凭自愿,而非强制;虽已建立起药品专利早期纠纷解决机制,但仍未将专利挑战视为拟制侵权;对于和解协议中的反向支付协议缺乏有效审查监督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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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鑫 发表于 2023-06-21 15:50:37 [专利]
    律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我刚从上一家公司离职,我在上一家公司离职前写了一篇专利(专利的设计与编写均由我一个人完成)并发往内部知法处审核,我这个月14号正式离职,20号同事打电话跟我说专利已经通过了公司审核,但在填写发明人的时候经理要求把我除名(理由是我已经离职),请问这种合不合法,烦请帮忙解答,感谢!
    您好!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即使您已离职,您仍具有署名权,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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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强 发表于 2023-06-07 11:15:40 [商标]
    您好!我是利川市柏杨沈记好吃婆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位于利川市柏杨镇,当地特产为柏杨豆干,地方志记载曾被康熙皇帝御赐“深山奇食”金匾,是湖北省和恩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被恩施州政府认定为恩施州十大名吃,柏杨镇有一两百胡户群众常年推制柏杨豆干,我公司注册了深山奇食和好吃婆商标,但“柏杨”商标在利川城区一家企业手中,最近在几款包装中,我们明确标注了好吃婆商标,但在包装上印制了“了不起的柏杨豆干”宣传语,对方认为我们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我们认为柏杨豆干是当地特产,是通用名称,是标注产品来源,想咨询下你们,这算不算侵权?感谢!
    您好!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他人可以使用地名,这种使用应当是描述性使用,而不是标识性使用。另,根据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柏杨豆干”确系通用名称,包括贵司在内的任何人均可依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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