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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实质数量规模的作品内容合集在单篇作品之外的增量价值可受反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5-07-18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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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智者天下公司是知乎网站及知乎APP产品运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者。“知乎盐选”是知乎的付费会员业务,为付费盐选会员甄选优质内容,包括优质专栏、好书Live、杂志期刊、论文、心理测试等。自2022年下半年起,智者天下公司发现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其许可批量销售、传播知乎盐选合集的商品链接及商家,且存在持续更新等情形,相关商品销售量巨大。智者天下公司遂两次向寻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上述侵权情形,并具体列明了要求其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然而在发函后仍有大量侵权商品存在于拼多多平台之中。智者天下公司遂将寻梦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寻梦公司未尽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不仅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而且继续为被诉侵权商品的传播提供技术支持,导致拼多多平台上明显损害智者天下公司权益的情形持续存在,寻梦公司的行为违反“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主观过错明显,侵害了智者天下公司对知乎盐选合集所享有的数据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智者天下公司取证情况表明,在本案诉讼期间拼多多平台上持续存在侵权商品和侵权经营者,且侵权商品量级并无明显减少,普通消费者仍可通过简单的关键词搜索在拼多多平台上获得侵权商品。

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智者天下公司付出技术、资金、人力、物力等实质性投入合法收集、形成了具有实质数量规模的涉案知乎盐选合集,该合集在作品之外附加了增量价值,能够为智者天下公司吸引流量、带来交易机会与竞争优势等商业利益,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涉案经营者未经许可获取、存储知乎盐选合集后在拼多多平台上以网盘等方式销售提供的行为,属于对他人付出实质性投入合法收集整理的内容合集的商业化利用,有违相关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该销售行为以极低的价格向用户提供知乎盐选合集,不仅构成对知乎盐选付费会员服务的实质性替代,侵害了智者天下公司的合法权益,还将破坏互联网内容产品行业正常的价格与供求机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存在对上述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的情形,同时并未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寻梦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赔偿智者天下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典型意义

1.关于具有实质数量规模的内容合集在单篇作品之外的增量价值,可作为竞争性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中,对于被诉行为是否突破著作权法框架,能否适用数据权益保护的问题,法院从涉案权益的基础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具体利益、对象两个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对于知乎盐选合集在单篇作品之外增量价值的攫取利用,以及对于知乎盐选合集收集、加工和持有主体的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已不能完全涵盖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相关考量因素之中,因而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一方面,从涉案权益的基础来看。智者天下公司通过持续的招募创作和积累,形成了符合知乎平台盐选内容标准、包含多类题材文章、具有实质数量规模的内容集合,智者天下公司将之以内容集合的形式整体地向付费用户提供,由此建立起相应的市场竞争优势。此种市场竞争优势来源于知乎盐选合集在单篇作品基础上附加的增量价值,而非单篇作品的价值。法院结合互联网内容平台当前的商业实践,认为对于进行内容收集、提供的互联网内容平台,收录内容本身的类型和质量等固然重要,但内容的量级和丰富度也是用户付费的重要考量因素。实质数量规模、题材丰富的内容合集更能够吸引用户付费,为平台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知乎盐选合集的价值不仅是单篇作品表达的叠加,还产生了作品价值之外的增量价值,此种价值对于进行内容收集、提供的互联网内容平台而言尤为重要,是吸引用户付费的关键,是本案智者天下公司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以及寻求保护的本质权益。

另一方面,从被诉侵权商品所侵害的具体利益和对象来看。被诉侵权商品不是销售单篇作品,而是将知乎盐选合集作为商品售卖,销售宣传重点也在于知乎盐选合集的作品量级和内容的实时更新。因此,被诉行为并非仅仅利用单篇作品之中的独创性表达价值,而是指向知乎盐选付费会员权益,利用作品集合的可选择性和丰富性所带来的竞争优势,起到实质性替代知乎盐选付费会员服务的效果,并以此攫取利益。从被诉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来看,被诉侵权商品所侵害的不仅为各篇作品的著作权,还包括内容聚合者的竞争利益。

在前述基础上,在知乎盐选合集在选择编排方面未满足独创性要求无法作为汇编作品保护,也无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情况下,该部分权益并未在相关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明,故可以作为竞争性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保护。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经权利人多次通知,未采取有效必要措施制止、预防平台内明显侵权行为的,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认为,经由智者天下公司多次发送律师函、侵权邮件以及本案进行的两次行为保全谈话,且智者天下公司多次提供可以直接定位侵权商品关键词,考虑到寻梦公司可以通过简单方式发现平台内存在的侵权商品、拼多多平台系经营规模较大的电商平台之一,寻梦公司的技术能力、专业程度和信息管理能力使其具备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晓拼多多平台上存在大量侵权商品和侵权经营者,已构成法律规定的明知、应知情形,应采取必要措施。然而,从寻梦公司对于通知侵权商品链接的处理期间、对侵权经营者的处理措施、措施采取后的实际效果上看,寻梦公司所采取的措施并不符合有效制止、预防明显侵权的要求,未达到“必要”的程度。故法院认定寻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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