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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一批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29 来源:江西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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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025年3月,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等六部门联合建立江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着力构建江西商业秘密保护新格局。2026年,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案,持续推进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为深入开展第四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有效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服务示范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保护商业秘密氛围,现公开发布一批商业秘密保护执法司法和服务典型案例。

一、行政保护案例

案例1:鹰潭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范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江西某公司采购雾化炉并需要安装调试,雾化炉生产企业外派安装工范某某前往该公司开展雾化炉安装调试,范某某在调试过程中,未经该公司同意,抄录了该公司原料配粉单数据。经查明,该原料配粉单数据为该公司多年研发、实验的核心科研成果,属于该公司内部资料,仅本公司员工知晓,且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当事人非本公司员工,在未经同意情况下擅自抄录原料配粉单数据,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为下岗再就业工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诚恳认错且获得被侵权人谅解,并提出了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据此,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范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未经同意擅自将该公司原料配粉单数据抄录的行为,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造成了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

与传统案件多涉及的在职或离职员工不同,本案侵权人为外部施工人员,不受企业保密协议约束,却可自由进出涉密区域,是商业秘密保护的盲点与难点。该案件的查办,直击外包外协管理盲区,对于推动行业完善全流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强化对外来进场人员的涉密管控,具有重要的警示与示范意义。

本案凸显了部分企业在外来人员保密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当前,不少中小企业重视生产环节,却忽视对外派施工、设备调试、第三方运维等人员的保密管理,缺乏进场保密告知、陪同作业、资料隔离等制度,导致外包外协环节成为泄密高风险区。本案作为外派人员窃密的典型案例,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程序进行了合规指导,进一步推动新材料、化工及精密制造等领域完善全流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案例2: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孙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16日,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某有限公司举报,称王某、孙某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经查,王某原系该公司生产经理,孙某原系该公司销售经理,二人均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2019年离职后,王某利用在职期间盗取的公司特有“模板”进行翻印生产,孙某负责联系客户进行销售,获利二人分成。经司法鉴定,王某生产的模板与权利人的模板具有一致性。2026年1月7日,权利人与王某、孙某达成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王某、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与权利人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据此,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王某、孙某分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权利人公司的“模板”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法定要件,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王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的行为,孙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侵权行为链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的禁止性规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前员工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案件。其典型性体现在:第一,违法行为主体明确,均为签署保密协议的前员工,利用了职务便利获取并使用了商业秘密。第二,违法行为链条完整,形成了从非法获取、生产仿制到对外销售的闭环。第三,案件处置中“行调衔接”特点突出。执法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并未直接作出较重处罚,而是基于当事人主动和解、消除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法适用减轻处罚,并通过调解实现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解内容)与行政处罚的有机结合,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凸显对市场主体特别是创新企业的保护与警示。

本案通过查处前员工侵权,直接维护了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彰显了行政执法保护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场。同时,案件也对所有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完善内部保密措施、与涉密人员签订权责清晰的协议提出了警示,并对潜在侵权者形成了有力震慑,具有普遍的宣传教育意义。

二、司法保护案例

案例3:九江市两级法院判处浙江某公司及相关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九江某公司拥有新能源领域某技术。李某入职后,在担任该公司高管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私自拷贝公司核心技术信息资料。2021年,时任浙江某公司董事长岳某在李某任职期间主动寻求合作,以高额顾问费+高管职位+股份激励等财产性利益,引诱贿赂李某提供技术信息,并指派张某某与其对接。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李某相继向浙江某公司提供九江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并与郑某某等人共同参与技术完善工作。2021年底,李某向另一家浙江某公司提供九江某公司的技术信息。经鉴定,九江某公司上述技术信息在案发前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

裁判结果:关于李某、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在工作期间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且在离职后竞业限制期内仍继续从事此类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郑某某明知李某违反保密义务,仍伙同其将商业秘密披露他人使用,二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李某、郑某某相应刑期并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对李某适用三年从业禁止。李某、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某、郑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的技术服务属非法活动,其收益不得从违法所得中扣减,考虑李某、郑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二人刑期予以适当调整,罚金刑不予调整。

关于浙江某公司、岳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浙江某公司作为与九江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九江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岳某时任浙江某公司董事长,系案涉商业秘密获取和使用的主要决策人,张某某负责对接获取案涉商业秘密,系侵权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二人的行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案件审理中,浙江某公司主动预缴赔偿九江某公司经济损失,综合考虑其悔罪态度和企业发展需要,判决:浙江某公司、岳某、张某某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浙江某公司判处罚金2000万元,对岳某、张某某判处相应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该两案系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件。两案精准界定“内外勾结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模式的认定标准,针对此类犯罪行为隐蔽性,明确因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顾问费、服务费、指导费等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均属于违法所得,并明确“高额报酬+优惠购股”等利益诱惑属于“贿赂”行为,以合理许可使用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对被告单位判处高额罚金,回应企业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需求,彰显法院护航科技创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坚定立场。

三、服务型保护案例

案例4: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指导某企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案例

基本做法:信丰县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赣州市、信丰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精准指导与“一对一”帮扶下,全面构建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有效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一是指导企业健全保密管理架构。通过成立公司保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分管,研发、人事、生产、市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设立保密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保密专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保密员12名,公司保密体系日益健全。二是建立保护制度体系。针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重点和短板,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企业针对经营管理现状出台了12项核心制度,涵盖源头防控、过程监管、风险排查、应急处置等环节,全方位、多层次、规范化搭建起闭环式保护工作制度框架。出台《商业秘密识别与分级管理办法》,按照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级,实施分级管理;出台《涉密人员管理规定》,对涉密人员按照“入职审查、在岗管控、离职约束”等规定分类管理,显著提升了员工服务企业的认同感,有效防止核心员工离职概率和泄密行为的发生,避免企业产生潜在巨额损失。建立《涉密载体与区域管控办法》和《泄密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风险排查机制,每月开展保密自查、每季度专项检查、每年全面审计等制度,重点排查员工外发文件、拷贝数据、对外交流等环节风险。三是升级电子与物理技术防控。部署数据防泄漏(DLP)系统,对员工电脑USB接口、打印、邮件外发、即时通讯传输等进行管控,禁止涉密文件私自外发、拷贝;核心研发数据存储于加密服务器,操作日志留存至少3年,实现全程可追溯。在研发中心、核心车间安装指纹、人脸门禁和24小时高清监控;涉密文件档案柜采用“密码锁+指纹锁”双重防护,核心秘密文档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四是常态化开展全员及核心岗位保密培训。将商业秘密保护要求深度融入日常运营,严防外部非法获取企业核心商业秘密,有效提升了企业生产经营运营安全水平。

取得成效:公司已形成“1个领导小组+名专职专员+12名兼职保密员”的三级管理网络,覆盖12个部门,出台12项核心制度,实现涉密人员分类管理覆盖率100%。技术层面,部署DLP系统管控终端62台,核心研发数据加密存储9TB,操作日志留存3年;核心区域实现24小时监控与门禁双重防护,涉密文件双重锁管控率达100%;研发电子档案归档率100%,过程可追溯率100%。运行机制方面,执行月度自查、季度专项、年度审计常态化排查机制,年度排查3大类风险节点。全年开展全员培训不少于2次、培训覆盖率100%。

案例启示:本案例表明,市场监管部门的前置指导是企业筑牢防线的重要外力。企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应把握以下关键:一是坚持“制度+技术+人员”三位一体协同发力,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技防手段与常态化培训,形成立体化防护网络;二是推动管理模式由“事后维权”向“事前预防”转变,将保密工作纳入战略规划,建立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将隐患消除于萌芽;三是构建覆盖内外部的全链条合规管理体系,对内完善涉密人员管理与竞业限制约束,对外规范合作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以严密的合规管理增强合作信任度,真正将无形资产转化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与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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