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知产要案,尽在其中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首起数字人专利无效案背后的创新博弈

发布时间:2026-07-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字号: +-
563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融入千行百业,“人工智能+”相关部署已连续三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作为人工智能技术最具象的落地场景之一,数字人正从科幻走进现实——从两会人工智能主持人到电商直播虚拟主播,从政务服务数字员工到教育医疗虚拟助手,数字人产业规模迎来爆发式增长。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数字人核心市场规模已达480.6亿元,预计2026年将扩大至572.9亿元。而在产业竞速的背后,围绕核心专利的博弈也已悄然展开。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基于音频生成动态图像的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专利号:ZL202410022841.6,下称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位列其中。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京硅基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硅基智能),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趣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趣推科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无效部)经审理作出第5842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作为国内首起虚拟数字人领域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的人工智能图像处理方法能够生成与特定用户高度贴合的数字人形象,其采用的基础模型和个性化调整的模型训练方法,在数字人生成场景的轻量级应用中具有广阔的技术前景,因而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数字人战场起硝烟

数字人是通过计算机图形学、计算机视觉、语音交互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等技术,对形象、声音、动作等进行模拟训练后,借助真人或计算驱动,在显示屏上呈现的虚拟人物。它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落地应用之一,是具有代表性的“人工智能+”产品。2025年10月,《信息技术客服型虚拟数字人通用技术要求》(GB/T46483-2025)实施,这是我国数字人领域首个国家标准,引导产业走向规范化、标准化。2026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数字人标识及使用等作出规范。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数字人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其中,硅基智能专注于人工智能技术深度研发和落地应用,主营业务为面向 B端(企业或组织)提供“数字员工”定制服务,涉案专利即为其虚拟数字人方向的核心专利;趣推科技同样聚焦虚拟数字人技术赛道,主要面向 C端(消费者)用户,其开发的数字人生成 APP可一键生成数字人口播视频。

2024年,硅基智能以涉案专利被侵权为由,向趣推科技提起侵权诉讼。同年,趣推科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提交了多份现有技术证据,其中最主要的证据组合为证据1结合证据2。硅基智能在意见陈述书中,重点强调涉案专利的训练方法与所有证据中的方法均不相同,认为趣推科技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一场围绕数字人核心技术的专利攻防战正式拉开帷幕。

模型训练差异下的创造性判断

该案主审员吴士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改进模型训练方法的启示。涉案专利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均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数字人,两者的应用场景一致,发明目的都是将一张图片和一段音频合成后输出一段逼真的动态图像。

在此情形下,准确把握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异同尤为关键。审理中,合议组结合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数字人的模型设计、模型训练、模型应用三个阶段的模型特点,梳理各阶段模型处理目的、处理对象、处理结果及结果使用四个因素的异同。基于这四个判断因素,合议组界定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两个模型所处阶段,并将上述判断方法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准确确定了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实质区别在于模型的训练方法不同。随后,合议组将上述四个判断因素应用于请求人提交的其他现有技术,确定其他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改进模型训练方法的启示。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虽应用场景相同,但模型训练方法存在实质区别。证据1的SadTalker模型在训练阶段利用样本集数据训练完成后,即可直接根据输入图像和音频生成视频,不涉及对训练后模型的再调整;而涉案专利则是在已有训练后的生成网络模型基础上,利用用户输入的参考图像对其进行个性化调整,且该参考图像的对象与后续待处理图像的对象相同。即证据1是“训练-应用”的端到端架构,涉案专利则在训练阶段嵌入了“个性化调整”环节。

对于趣推科技主张的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合议组同样未予支持。合议组指出,证据2虽属于模型训练阶段,但并未公开利用具有相同对象的参考图像对训练后的神经网络模型进行调整的内容,其发明目的在于使用混合损失函数提升3D面部重建精度,不涉及数字人生成,也未给出改进模型训练方法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启示。

合议组进一步指出,模型训练阶段是涉及人工智能应用的技术方案中特定而重要的部分。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虽应用于相同场景,但采用了不同的模型训练方法,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改进模型训练方法的启示,且上述不同的模型训练方法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获得了诸如模型输出结果更精确或模型训练成本更低的有益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复审无效部作出第5842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首案具有示范意义

该决定作出后,引发业界广泛关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胡晶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该案涉及虚拟数字人音频驱动动态图像技术,属于典型的“人工智能+”相关专利。对于此类专利,单从应用场景等维度难以分辨不同技术方案之间的实质区别。

在胡晶晶看来,该案的审理过程给出了清晰的人工智能技术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方法。首先结合各算法步骤的处理目的、处理对象、处理结果及结果使用方式,清晰界定技术手段属于模型设计、训练还是应用阶段并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精准界定区别技术特征,再结合该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提炼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相应技术启示。

“不能仅因同属虚拟数字人生成领域,即推定训练环节的微调改进手段是显而易见的。”胡晶晶表示,该案中的现有技术普遍采用“训练-应用”的端到端架构,虽同样可实现音频生成人像动态视频,但既未披露“利用同源参考图像对预训练模型进行定向二次调优”的技术手段,也未形成针对“以低成本生成高精度特定人物动态图像”的改进思路。可见,现有技术整体未给出优化模型训练方法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改进动机,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胡晶晶进一步指出,该案的启示在于,人工智能领域训练类发明的创造性审查需要将审查重点锚定于训练阶段中算法在参数调优、数据处理流程等环节的差异化实质改进及其产生的对应效果。对申请人而言,专利文书的撰写应重点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在训练阶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展开,完整记载训练方法步骤、参数优化逻辑及训练样本选取规则等技术特征,清晰说明该手段带来的技术效果,突出区别于通用模型训练的实质改进,便于审查员精准识别创新贡献。同时,该案作为国内虚拟数字人领域首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为数字人乃至更广泛的人工智能产业营造了更加清晰、可预期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其示范意义值得持续关注。

【典型意义】

审查决定指出,涉及人工智能应用的技术方案通常包括模型设计、模型训练、模型应用三个阶段,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神经网络模型的处理目的、处理对象、处理结果、结果使用等方面准确判断人工智能模型所处阶段,进而确定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的实质区别。如果区别在于模型训练方法,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改进模型训练方法并起到对应作用的启示,且不同的模型训练方法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获得了模型输出结果更精确或模型训练成本更低等有益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本案在创造性“三步法”评判中综合考量应用场景、模型训练方法等多方面因素,完善了“人工智能+”细分领域的专利审查标准,为人工智能的创新保护提供了指引。

没有了 下一篇下一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