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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案件中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

(2025)最高法知民终263号

发布时间:2026-09-3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欧宏伟 谢颖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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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一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件中明确,当涉案商品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时,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和生产经营特点为基础,综合考虑土地地理位置、耕种条件及耕种成本等因素,按照需求替代分析法判断哪些地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避免简单以单一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的行政管理边界来界定相关地域市场。

本案基本案情如下:祝某为江西省乐平市洪某镇某村下辖的A村民小组村民,自2016年起将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田地出租给胡某甲、胡某乙耕种,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3年3月22日,胡某甲与包括祝某在内等十余人签订《协议书》,约定A村民小组的农田租金标准及付款方式,但未约定租赁期限。2024年初,因既往租金争议,胡某甲、胡某乙告知祝某不再续租其承包田。祝某认为,胡某甲、胡某乙在某村下辖的A、B村民小组合计流转超过90%的土地,在A、B村民小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续租其承包田,导致涉案农田闲置、荒芜,构成拒绝交易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祝某遂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胡某甲、胡某乙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令二人继续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土地流转及租金支付义务,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闲置、荒芜涉案农田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垄断行为涉及的特定商品为农村土地经营权,相关商品市场应当界定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江西省乐平市洪某镇,所涉市场的时间可界定为2024年。基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和现有证据材料,胡某甲、胡某乙在洪某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中不具有支配地位。因此,其二人于2024年决定不再续租祝某享有承包权的涉案田地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祝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祝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首先,从需求替代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中,鉴于土地具有天然的不可迁移性,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土地受当地自然地貌、气候水文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耕作条件基本相同,故经营者出于耕作便利、降低成本、提升收益等因素考量,一般优先选择在空间邻近、耕作条件相当的村域范围内流转土地,而非仅局限于单一区域。结合二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洪某镇某村范围内的绝大部分耕地均统一用于种植稻谷(水稻),且辖区内各村民小组的稻谷补贴金额标准一致,这一事实从侧面印证了某村范围内各村民小组土地的耕作条件及耕种成本基本相同。如果按照祝某的主张,将A村民小组界定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可知,当A村民小组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经营者可轻易转向与A村民小组毗邻、耕作条件相当的其他村民小组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因此,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如若仅限于A村民小组,则地域范围明显过于狭窄。

其次,从供给替代的角度进行分析。土地承包权的原始取得虽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限制,但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身份并未限定为只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A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权虽仅限本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享有,但A村民小组村民承包土地后,既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向他人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祝某上诉主张胡某甲、胡某乙仅能从A村民小组村民处受让涉案土地经营权,进而主张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A村民小组,实为混淆了“土地承包权的人身属性”与“土地经营权的可流转性”两个概念,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

最后,祝某在本案起诉状中自称其承包田在2003年至2016年期间由洪某镇段某村农户孙某耕种,以及本案已查明胡某甲、胡某乙截至2024年年底已经同时受让洪某镇某村下辖的A、B、C三个村民小组的部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相关事实亦可印证同一乡镇范围内不同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经营权存在较高的替代可能性,相关经营者并不局限在本村或本村民小组范围内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涉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竞争地域范围早已突破单一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的行政管理边界。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江西省乐平市洪某镇。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洪某镇范围内的耕地面积数据,本案可依据2024年度洪某镇下辖的某村范围内的耕地相关数据合理推断胡某甲、胡某乙在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核算,在某村2024年度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中,胡某甲、胡某乙所占市场份额为33.74%。胡某甲、胡某乙在2024年度的某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低于二分之一,故其二人在同一时期洪某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必然更未达到二分之一。

综上,二审认定胡某甲、胡某乙在2024年度的江西省乐平市洪某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存在祝某指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中同时指出,本案双方因涉案土地流转而产生的合同履行、土地返还、恢复农田四至及租金结算等争议属于土地经营合同项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祝某可就上述属于土地经营合同项下的民事纠纷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本案二审判决立足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商品特性与农业生产经营特点,厘清了“土地承包权的人身属性”和“土地经营权的可流转性”,明确了垄断案件中涉土地经营权的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规则,依法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附件:(2025)最高法知民终263号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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