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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到了侵权的品牌的东西,怎么维权
您好!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即便购买金额较小,仍可主张“退一赔三、最低五百元”的法定赔偿。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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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和 版权
大学教授上课时使用的课件,由于只面向上课学生,是否认为是其尚未发表的作品?
如果我作为学长,通过设密码的网盘将其整合汇编并分发给本系将要上这门课程的学弟学妹,是否构成对课件作者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权利的侵犯?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的“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判断的关键在于受众是否“特定且可控”。
教授在课堂上向选课学生展示课件,受众是特定的、有限的,且传播范围可控,这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发表”。因此,该课件仍属于未发表作品,其发表权仍由教授完整享有。
若您未经教授许可,通过设密码的网盘对课件进行整合汇编,并将其分发给本系即将修读该课程的学弟学妹,则您的行为将直接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同时,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该行为还涉嫌侵犯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若您对课件内容进行了编排整理,还可能构成对汇编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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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灵伟 版权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诉讼方:山东宇泰生物种业有限公司
我方 私人企业经营业主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繁殖、销售、
许诺销售侵害“泰紫薯1 号”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及收获材料,
冯 商标
我们提交申请一个文字商标“AB调研”,在35类被商标局驳回了,理由是有两个已注册的文字商标:“BA”和“小AB”。已注册的两个商标均不知名,且有地域差异。请问你们可以协助复审吗?复审成功概率多大呢?收费如何?
您好!
刘婷 商标
那个MLGB商标案若该服装公司对于宣布该商标无效的行为不服,该如何寻求救济?商标是不能行政复议的吗?
杨 其他
宠物食品标签上可以印刷英国的国旗吗?产品是在中国生产中国销售的,品牌商是英国的,产品配方也有英文的营养师参与
您好!
在国内销售这款宠物食品标签印刷英国国旗,无论品牌归属、外籍营养师是否参与,均属于违规设计,存在被处罚风险。
您的这款宠物食品在中国生产、中国境内销售,法定原产国为中国。标签印刷英国国旗,可能会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英国原产、英国进口,构成虚假、误导性标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禁止以国旗图案做商品标注。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同外国国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即便英国品牌商持有境外商标,在中国销售的国产产品包装上,也不能使用英国国旗作为宣传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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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硕 版权
我有一个独立开发多年的TCG项目。
现在准备用这个世界观写小说。
如果签署起点的签约合同,未来是否会影响我继续独立开发TCG?
您好!
签约起点可能会对您独立开发多年的TCG项目带来一系列风险。起点中文网的签约合同,通常会要求作者授予平台独家且长期的版权,将小说的相关权利授权给平台,其中就包括游戏改编权。因此,理论上,您作为原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世界观进行多种形式的开发,包括写小说和做TCG,但问题在于,一旦你将小说的相关权利(尤其是游戏改编权)授权或转让给起点,你的TCG项目就可能被平台视为第三方开发的游戏,而非您本人的原创项目。
在《斗罗大陆》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斗罗大陆》作为唐家三少(张威)创作的奇幻小说,2008年12月首发于“起点中文网”,2009年6月5日,张威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游戏改编权转让协议》,将《斗罗大陆》在全球范围内的游戏改编权永久独家转让于玄霆公司。
2015年3月,张威创作了外传《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并将该外传的游戏改编权授权给思路公司(后经多次转授权,最终由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吉乾公司据此开发了手游《新斗罗大陆(神界篇)》。玄霆公司认为,吉乾公司开发的游戏虽然获得了外传的授权,但游戏内容大量使用了《斗罗大陆》本传(而非外传)中的独创性元素,侵犯了玄霆公司对《斗罗大陆》本传享有的游戏改编权,遂提起诉讼,请求赔偿20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吉乾公司赔偿500万元,吉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中,原告玄霆公司是通过作者转让而获得游戏改编权的权利人,被告吉乾公司也是经过转让合法获得了外传改编权的第三方。虽然出于同一作者,然而,吉乾公司依然因使用本传的独创性表达而被认定构成侵权。这一裁判逻辑对您的TCG项目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即使TCG与小说同为你本人原创,一旦你将小说的游戏改编权授予平台,后续若在TCG中使用小说中的独创性元素,平台完全可能援引类似规则,主张您的TCG侵犯了其享有的改编权。
建议你务必先充分了解风险,咨询专业律师,再决定下一步的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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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什真 版权
关于商标字体是否侵权的问题,请尽快联系,谢谢。
王女士 商标
(2025)京行终2669号判决文书,少了第2页
方便请回复。谢谢
S 版权
技术规范书和合同中,如果删除“功能版权由供应方公司所有"这样的相关条款,不明确说明此产品模块的版权归属于是乙方
1. 对我司供应方的风险有哪些,风险是否偏高?
2. 若对方领导后续更换,是否会因条款模糊不认此前约定,对我司产生不利影响?
3. 对于甲方国企来讲,如果不写明产权,是否有审计等问题?
您好!
在分析具体风险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核心法律前提:如果在技术规范书和采购合同中删除“功能版权由供应方公司所有”这一条款,导致合同对软件、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则后续的权利归属将取决于该成果的法律定性。至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一、涉及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据此,即使删除该条款、未明确约定归属,按照法律的默认规则,软件著作权仍然归贵司(供应方)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恰恰相反,这种依赖法律默认规则的状态会带来一系列不确定性风险,发生权属争议时,贵司需承担举证责任,可能经历复杂的鉴定和举证程序;对方领导更换或对合同解释产生分歧时,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总体而言,如果“功能版权”确指软件著作权,法律默认规则对贵司相对有利,风险相对可控,但仍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争议。
二、涉及技术秘密成果、专利技术等其他知识产权
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而非单纯的采购合同),且涉及的成果属于技术秘密或专利技术,则适用《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使用。这意味着,在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该等技术成果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共有。共有状态在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例如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维权等事项均需协商一致,容易导致僵局;
如果涉及专利技术的发明创造,归属规则更为复杂,可能涉及职务发明、委托发明等不同法律后果。对于此类知识产权,由于法律默认规则各不相同,且对贵司的权属保护力度远弱于软件著作权情形,风险程度显著偏高。
针对您的问题二,尽管法律上合同效力不受领导更换影响,但在商业执行层面,如果合同条款本身模糊不清,新领导上任后可能采取对您方不利的合同解释。
针对您的问题三,审计机关在国企审计中,对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审查力度较大。审计工作明确将“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不利于我方”列为合同审计的重点关注事项之一。同时,审计对“产学研合作、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服务中知识产权归属是否明晰”进行重点核查,要求政府采购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必须明确归属以及所涉知识产权的技术资料
在实践中,已有国企因合同缺少约束条款被审计发现并通报整改。例如,镇江市审计局在对某集团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集团存在"部分合同缺少约束条款"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被审计要求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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