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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诉讼方:山东宇泰生物种业有限公司
我方 私人企业经营业主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繁殖、销售、
许诺销售侵害“泰紫薯1 号”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及收获材料,
冯 商标
我们提交申请一个文字商标“AB调研”,在35类被商标局驳回了,理由是有两个已注册的文字商标:“BA”和“小AB”。已注册的两个商标均不知名,且有地域差异。请问你们可以协助复审吗?复审成功概率多大呢?收费如何?
您好!
刘婷 商标
那个MLGB商标案若该服装公司对于宣布该商标无效的行为不服,该如何寻求救济?商标是不能行政复议的吗?
杨 其他
宠物食品标签上可以印刷英国的国旗吗?产品是在中国生产中国销售的,品牌商是英国的,产品配方也有英文的营养师参与
您好!
在国内销售这款宠物食品标签印刷英国国旗,无论品牌归属、外籍营养师是否参与,均属于违规设计,存在被处罚风险。
您的这款宠物食品在中国生产、中国境内销售,法定原产国为中国。标签印刷英国国旗,可能会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英国原产、英国进口,构成虚假、误导性标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禁止以国旗图案做商品标注。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同外国国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即便英国品牌商持有境外商标,在中国销售的国产产品包装上,也不能使用英国国旗作为宣传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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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硕 版权
我有一个独立开发多年的TCG项目。
现在准备用这个世界观写小说。
如果签署起点的签约合同,未来是否会影响我继续独立开发TCG?
您好!
签约起点可能会对您独立开发多年的TCG项目带来一系列风险。起点中文网的签约合同,通常会要求作者授予平台独家且长期的版权,将小说的相关权利授权给平台,其中就包括游戏改编权。因此,理论上,您作为原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世界观进行多种形式的开发,包括写小说和做TCG,但问题在于,一旦你将小说的相关权利(尤其是游戏改编权)授权或转让给起点,你的TCG项目就可能被平台视为第三方开发的游戏,而非您本人的原创项目。
在《斗罗大陆》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斗罗大陆》作为唐家三少(张威)创作的奇幻小说,2008年12月首发于“起点中文网”,2009年6月5日,张威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游戏改编权转让协议》,将《斗罗大陆》在全球范围内的游戏改编权永久独家转让于玄霆公司。
2015年3月,张威创作了外传《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并将该外传的游戏改编权授权给思路公司(后经多次转授权,最终由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吉乾公司据此开发了手游《新斗罗大陆(神界篇)》。玄霆公司认为,吉乾公司开发的游戏虽然获得了外传的授权,但游戏内容大量使用了《斗罗大陆》本传(而非外传)中的独创性元素,侵犯了玄霆公司对《斗罗大陆》本传享有的游戏改编权,遂提起诉讼,请求赔偿20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吉乾公司赔偿500万元,吉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中,原告玄霆公司是通过作者转让而获得游戏改编权的权利人,被告吉乾公司也是经过转让合法获得了外传改编权的第三方。虽然出于同一作者,然而,吉乾公司依然因使用本传的独创性表达而被认定构成侵权。这一裁判逻辑对您的TCG项目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即使TCG与小说同为你本人原创,一旦你将小说的游戏改编权授予平台,后续若在TCG中使用小说中的独创性元素,平台完全可能援引类似规则,主张您的TCG侵犯了其享有的改编权。
建议你务必先充分了解风险,咨询专业律师,再决定下一步的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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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什真 版权
关于商标字体是否侵权的问题,请尽快联系,谢谢。
王女士 商标
(2025)京行终2669号判决文书,少了第2页
方便请回复。谢谢
S 版权
技术规范书和合同中,如果删除“功能版权由供应方公司所有"这样的相关条款,不明确说明此产品模块的版权归属于是乙方
1. 对我司供应方的风险有哪些,风险是否偏高?
2. 若对方领导后续更换,是否会因条款模糊不认此前约定,对我司产生不利影响?
3. 对于甲方国企来讲,如果不写明产权,是否有审计等问题?
您好!
在分析具体风险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核心法律前提:如果在技术规范书和采购合同中删除“功能版权由供应方公司所有”这一条款,导致合同对软件、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则后续的权利归属将取决于该成果的法律定性。至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一、涉及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据此,即使删除该条款、未明确约定归属,按照法律的默认规则,软件著作权仍然归贵司(供应方)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恰恰相反,这种依赖法律默认规则的状态会带来一系列不确定性风险,发生权属争议时,贵司需承担举证责任,可能经历复杂的鉴定和举证程序;对方领导更换或对合同解释产生分歧时,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总体而言,如果“功能版权”确指软件著作权,法律默认规则对贵司相对有利,风险相对可控,但仍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争议。
二、涉及技术秘密成果、专利技术等其他知识产权
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而非单纯的采购合同),且涉及的成果属于技术秘密或专利技术,则适用《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使用。这意味着,在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该等技术成果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共有。共有状态在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例如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维权等事项均需协商一致,容易导致僵局;
如果涉及专利技术的发明创造,归属规则更为复杂,可能涉及职务发明、委托发明等不同法律后果。对于此类知识产权,由于法律默认规则各不相同,且对贵司的权属保护力度远弱于软件著作权情形,风险程度显著偏高。
针对您的问题二,尽管法律上合同效力不受领导更换影响,但在商业执行层面,如果合同条款本身模糊不清,新领导上任后可能采取对您方不利的合同解释。
针对您的问题三,审计机关在国企审计中,对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审查力度较大。审计工作明确将“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不利于我方”列为合同审计的重点关注事项之一。同时,审计对“产学研合作、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服务中知识产权归属是否明晰”进行重点核查,要求政府采购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必须明确归属以及所涉知识产权的技术资料
在实践中,已有国企因合同缺少约束条款被审计发现并通报整改。例如,镇江市审计局在对某集团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集团存在"部分合同缺少约束条款"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被审计要求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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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杰 版权
徐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我预开发一个网站,网站内将上传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的标注,目前了解到上传整本标准(PDF、Word)会涉及版权问题,那逐页将标准中的条文、参数、条款号、术语、技术要求等内容以结构化数据形式展示,不展示标准的版权页、封面、封底、出版信息等内容,也不提供下载服务,这样是否也会构成侵权呢。还有另一种形式,只展示条文库,提供条文搜索查询(以及条文来源文本、条款编号、条文详情),不提供完整标准等内容,这样的形式是否也会构成侵权呢。起到收到您的回复,谢谢。
您好!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一条款是判断标准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依据。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如果按照您的方式上传编辑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由于强制性标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则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第一种方式:逐页将标准中的条文、参数、条款号、术语、技术要求等内容以结构化数据形式展示,不展示标准的版权页、封面、封底、出版信息等内容,也不提供下载服务
推荐性标准受著作权法保护,将其中内容以结构化数据形式展示,存在侵权风险。《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若干情形,其中与本案较为相关的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合理使用的适用有严格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三步检验法”:属于法定列举的特定情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您所描述的结构化数据形式展示,逐页提取标准中的条文、参数等内容,本质上属于对标准核心内容的实质性使用。若标准中的条文被系统性地、成规模地展示,即便以结构化数据形式呈现,仍可能被认定为"全文复制"的变体,从而难以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二种方式:只展示条文库,提供条文搜索查询(以及条文来源文本、条款编号、条文详情),不提供完整标准。
这一方式与前一种方式的本质区别在于,用户无法通过您的网站获取完整的标准内容,只能通过搜索查询获取零散的条文信息,更接近于“片段式提供”,比第一种方式的侵权风险相对较低。但需注意以下因素:
1.使用目的:您的网站若为商业目的(如通过广告、会员费等方式营利),将削弱合理使用的抗辩基础;若为公益性、非商业性目的,则更有利于主张合理使用。
2.使用比例:若用户通过搜索查询能够拼凑出某一标准的实质性内容(例如,通过多次搜索能够获取某一标准的大部分条文),则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替代了原标准,不构成合理使用。
3.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您的条文库是否会替代用户对正版标准的需求,是法院考量的关键因素。若用户可以通过您的网站免费获取标准的实质内容,从而不再购买正版标准,则将被认定为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您所描述的两种使用方式,对于强制性标准风险较低,但对于推荐性标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风险。第二种方式的风险相对低于第一种方式,但仍需审慎控制使用比例和范围,建议对每个标准仅展示有限比例的条文,避免用户能够通过您的网站替代对正版标准的需求。最稳妥的合规路径仍是向标准发布主体或其授权出版单位申请使用许可,可考虑与标准出版社、标准化协会等机构洽谈授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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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版权
內地有些網站, 例如百度網盤, 未經我同意, 放了我的書供人免費下載或收費下載, 如何令他下架?
出律師信? 要多少錢?
還有其他方案嗎?
另外如何做版權登記?
謝謝!
您好!
针对百度网盘上的侵权内容,最直接、最快速的方法是向平台发起投诉。您可以收集侵权文件的文件名、文件哈希值等唯一标识信息,向百度网盘官方发送《权利通知》,明确告知其网盘服务器中存储了与您作品相同的文件,并提供上述证据,要求其从服务器层面直接删除该文件(而非仅删除分享链接),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投诉材料中还需要证明您是作者,最有力的证明是《作品登记证书》,如果没有,可以访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注册并登录账户,在“作品登记”栏目下,按指引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电子版作品样本、创作说明书、权利保证书等材料。
此前百度网盘传播影视剧《匆匆那年》,一审被判侵权,根据该案的审判思路可以看出,权利方无需提供所有具体侵权链接,只需证明网盘存在侵权文件即可。如果平台投诉后对方不配合,可以进一步考虑发送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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