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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人工智能在训练过程中使用未经授权的内容是否属于侵权?对于业内的“侵权但豁免说”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您好!
关于AI使用未经授权内容进行训练,目前法律上尚无统一结论。您提出的“侵权但豁免”说法,实际上对应着法律上的“合理使用”制度,但是其适用范围目前仍有很大争议。实践中,使用未经授权的内容训练确实存在较高的侵权风险。
我国具体法律还没有对AI训练的版权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答案。当前在该领域的探索,主要由行政法来规定原则,司法实践探索使用边界。
目前最核心的法规依据是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它并未直接回答"是否侵权",而是为服务提供者设定了必须遵守的合规义务:
首先,数据来源要合法。必须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这要求企业对数据来源进行合规性审查,比如是否有授权、是否通过合法爬取等。因此,如果训练数据来自爬虫或其他规避他人技术措施的抓取,获取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会直接导致后续训练失去豁免基础。
其次,不得侵害知识产权。明确规定在涉及知识产权时,"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这虽然是个原则性规定,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打开了大门。
在具体的司法判决中,最重要的突破来自杭州的"奥特曼"系列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如果AI训练使用作品的目的"并非以再现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且没有影响到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那么这种使用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这一判决思路体现了司法"宽进严出"的倾向。也就是说,在模型训练的输入端,对数据的使用采取了相对宽松包容的态度,以鼓励技术创新;而在内容生成的输出端,则严格规制侵权内容的传播。
目前,这只是司法层面的探索,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将AI训练明确列入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过,学界和实务界已经提出了"宽进严出"的制度设计思路:在训练数据"输入端"构建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在应用"输出端"采取较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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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 专利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A,其保护了一种工具收纳盒,该专利A保护了收纳盒闭合状态的六视图加立体图,以及打开状态的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以及俯视角度的打开状态立体图和仰视角度的打开状态立体图,打开状态的各视图展示出,收纳盒打开时,盖体和盒体呈约120度角;
产品A为一种同类的工具收纳盒,收纳盒闭合状态的外观与专利A基本相似,产品A在打开时,盖体和盒体呈180度角,即盖体平放,收纳盒内的内部布局略作调整。
那么产品A是否侵犯专利A的专利权?
您好!
您的工具收纳盒外观设计属于变化状态产品。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于涉案专利而言,应当以其使用状态所示的外观设计作为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其判断结论取决于对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综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意味着,专利A的保护范围是由“闭合状态”和“打开至120度状态”共同限定的。要构成侵权,产品A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闭合状态与专利A构成相同或近似。
2. 打开状态(即180度状态) 与专利A的打开状态(120度)构成相同或近似。
另外,您提到具体产品”A盖体平放,收纳盒内的内部布局略作调整“,该细节是否会导致整体视觉效果的进一步差异,通常需要结合具体的外观设计图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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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伊 其他
参考徐悲鸿的奔马图,进行二次创作,在产品以及宣传中从来没有提到过徐悲鸿,是否会有侵权
您好!
您的“二次创作”应属于对原作品的改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徐悲鸿先生于1953年去世,至今已超过五十年(至2003年),其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因此,您对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通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然而,虽然其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然存在。二次创作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是徐悲鸿这一事实,避免歪曲、丑化原作品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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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版权
您好,我想请问我们有客户使用元宝ai生成了一张酒标示意图,想要做定制贴标酒,60瓶,但用途是觉得定制比较有趣,想用来送给亲朋好友,可以保证完全不用于销售。这样的话会有版权问题吗?这种行为合法吗?我们并不知道客户有没有在ai的基础上进行改动,如果完全没有改动或者是自行设计了一部分,这样会有问题吗?
您好!
根据我们了解的最新的官方信息,腾讯元宝用户服务协议(更新于2025年12月6日)中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明确规定:
“5.1腾讯公司是本服务所依赖的程序、软件、算法、模型等具有知识产权的内容的权利人。本服务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际条约保护,腾讯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相关知识产权,但相关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除外。腾讯公司在本服务中所使用的“元宝”图标及LOGO等商业标识,其著作权或商标权归腾讯公司所有。”
“5.3您上传至本服务平台的内容以及您使用本服务生成的内容,权利归您或依法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您使用本服务不会对前述内容及本服务生成的内容的权利归属产生影响。请您在使用前述内容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5.5您应留意,基于本服务生成内容的权利由您自行维护并对其独立判断后使用,如因生成内容的创作、使用产生的问题由您自行处理。”
这意味着,从您客户与腾讯元宝的协议关系看,客户可以主张对该酒标示意图的版权。权属划分明确:腾讯承认客户对生成内容享有权利,这为客户的后续使用提供了依据。
然而,协议5.5条明确,由用户(您的客户)自行承担所有因使用生成内容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侵犯第三方版权的风险。这是您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因为您客户的AI生成行为可能获得版权议,但该协议也绝不意味着为其酒标设计的合法性提供了任何担保。可能存在“实质性相似”侵犯他人著作权、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等风险,且根据该协议需要由您的客户自行负责。
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来了温柔”案原告进行了模型选择、设计提示词、设置参数,并对初次生成的图片进行了多次调整和修正,这一过程体现了其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被认定为作品,享有版权。
再如,苏州中院“透明蝴蝶椅子图片”案原告未能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如提示词、参数调整流程),无法证明其对最终图片的生成有足够的创造性控制和个人选择,不认定为作品,无版权。
另外元宝用户协议中并未区分商业或非商业用途。因此,客户“仅用于赠送”的保证,不影响其根据协议需自行处理侵权问题的根本义务。
作为受托生产方,您可以通过在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声明与保证”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要求对方书面声明其对提供的酒标设计拥有合法权利或已获授权,并保证该设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明确约定,如因酒标设计引发任何知识产权纠纷,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均由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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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梅 其他
你好,关于“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含判决书”这篇文章中的附件判决书要如何查看,在网页中无法点开查看,期待您的回复
您好!
“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判决书”是“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含判决书”该文章的判决书原文,您直接点击加粗字体即可查看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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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遵守 版权
电子商务平台中“盗图”行为性质的认定
您好!
在电子商务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图片(即“盗图”),是常见的侵权行为。其性质认定主要取决于图片本身及使用行为的具体情况,通常涉及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或肖像权侵权等不同法律路径。
如果图片构成“作品”,具有独创性,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原创的、具有美感和创意的商品展示图,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果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图片本身独创性不足,不构成作品,但批量复制盗用他人图片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图片本身包含了可识别的自然人肖像,盗图者未经许可将该肖像用于商业营利活动,还构成肖像权侵权。
侵权者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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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版权
音乐版权归属,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
叶狄 专利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可以申请专利吗 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已经建场完毕
也可以在哈萨克斯坦用中国的专利吗
您好!
中国企业可以在哈萨克斯坦申请专利。但是(1)如想要在哈萨克斯坦使用自己的中国专利,须注意:
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您在中国的专利权无法自动在哈萨克斯坦受到保护;
如果未在哈萨克斯坦申请专利就直接使用该技术进行生产,您的技术将无法在当地获得法律保护;
若该技术已被他人在哈国申请专利,您的使用行为还可能构成侵权。您需自行查看哈萨克斯坦相关专利的登记情况。
(2)如想要在哈萨克斯坦使用别人在中国的专利技术,您须自行在哈萨克斯坦的官方数据库中进行检索,确认该技术在当地确实处于公有领域或无人拥有权利,且该产品进入中国即侵犯中国专利权。
另,将产品出口回中国,本质涉及技术的跨境转移。根据规定,您需要重点评估从中国应用到哈萨克斯坦分公司的技术是否受到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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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女士 版权
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书确认版权归属后,,侵权方恶意侵权、丑化原作并大肆发行,参加展览及评奖
鹿驰 版权
2024年10月到12月,我在咸鱼售卖b站up主我叫瑞思拜的英语资料,总共卖出29份,对方一份资料卖20元,我的价格是5~6元,我卖收益100元左右。今年遭到起诉,11月27日在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方要求赔付1w元,我现在不知要如何处理。
您好!
对于网课、电子资料等数字作品,你购买后获得的仅仅是个人使用的许可,并不拥有复制和再传播的权利。你在闲鱼上转卖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建议您立即停止侵权,主动联系对方,尝试庭前和解。鉴于你获利仅100元左右,对方索赔1万元悬殊巨大,诉讼对双方都有一定的成本,原告可能愿意接受一个更合理的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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