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一、基本案情
第47340189号“牧民达西”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陈某于2020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奶制品”等商品上。2024年7月18日,申请人呼伦贝尔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被异议商标
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公司签约网红艺人达西斯仁的艺名“牧民达西”及其在先注册和广泛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牧民达西”系列商标的恶意抢注,请求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表明,“牧民达西”作为网络艺人达西斯仁的艺名,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未经本人授权,将“牧民达西”申请注册为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二、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有三个适用要件:一是该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二是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姓名权人许可;三是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本案中,申请人旗下艺人达西斯仁将“牧民达西”作为艺名,在快手、抖音等平台进行自媒体运营,持续发布以草原生活为主题的视频内容,直播销售肉干等农副食品,粉丝数量达数百万,光明网、《内蒙古日报》等多家媒体均对其进行报道。“牧民达西”作为达西斯仁艺名及其自媒体账号名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达西斯仁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奶制品等商品与“牧民达西”的主要运营领域关联性较强。综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未经许可的申请注册行为,可能对达西斯仁的姓名权产生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此外,争议商标前后权利主体并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的意图及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也未对其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即使该商标已完成转让,亦不能据此认定争议商标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
三、典型意义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互联网直播、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及电商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农副产品销售、乡村文化传播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也伴生了商标抢注、姓名权侵权等法律问题。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网络名人艺名、社交媒体账户名称经过持续运营,与艺人深度绑定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后,可以作为在先姓名权予以保护。这既有助于规范直播领域的知识产权注册秩序,也能引导经营主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从而推动数字经济与乡村振兴协同发展,使直播电商真正成为赋能乡村产业的长效动力。




首页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