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知产要案,尽在其中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不以纠正不当专利授权为目的的无效请求应予驳回

发布时间:2026-07-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吴风静 国家知识产权局
字号: +-
563

【案情简介】

本案请求人重庆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专利权人)的“无线网络调整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 ZL201410409378.7,下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此无效宣告请求被受理后,本案请求人公开声明其提出该请求的目的仅为获取专利权人法务部门的联系方式。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W120605号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为驳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宣告请求的首案,对“不以纠正不当专利授权为目的”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处理给出了指引。

【审查思路】

(一)查明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

本案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补充意见中,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请求宣告全部无效。经形式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然而在该案受理通知书发出次日,请求人的公司微博账号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公众号,均公开发布多张题为“申明”的图片,图片落款处均盖有请求人公司印章。其中一“申明”载明本案案号“4W120605”,明确声称提出请求的目的仅为获取专利权人知识产权部门的联系方式,并承诺将在获取联系方式后立即撤回无效请求,不会在任何情况下再次对专利权人提出无效请求。相关信息一经发出立刻引发了众多业内人士的关注、转发和讨论。此后,请求人在微博平台进一步公开表态,自称是“帮忙干脏活的友军”,并且专门@专利权人的企业负责人,声称“加个微信马上撤”。

本案合议组发现相关情形后,第一时间通过“互联网存证平台”对相关证据予以采集、固定。合议组进一步查明,发布“申明”的微博账号的平台认证信息确为请求人公司账号,且“申明”图片显示的公司落款、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均与请求人在本案中提交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相一致。

基于在案证据,合议组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的主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申明”所载内容才是请求人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在通过无效程序与知名企业建立联系,而非请求书中陈述的“请求宣告全部无效”,因此该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请求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对合议组指出的事实没有异议,并称系“一时头脑发热”提出本次无效请求,现请求撤回该无效宣告请求。

至此,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请求人不以纠正不当专利授权为目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不诚信行为。现代法治社会中,“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而且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各类市场主体都广泛认同且普遍适用的制度规则。我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对当事人行为的普遍约束,规范每个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都不得损害他人和公众的利益,以调整不合理、不公平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也引入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专利法第二十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了专利的申请和专利权的行使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均应得到平衡,因此在专利权人遵守诚实信用的同时,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令专利权人承担相应程序负担的无效请求人,也理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其无效宣告请求具有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发布的所谓“申明”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对其行为浪费行政资源的质疑。在合议组主动调查的同时,专利权人也积极反馈相关情况,指出请求人的行为属于滥用法律程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规制。可见社会各界普遍认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滥用无效宣告程序属于不遵守诚信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和制度严肃性的行为,是市场主体普遍不能接受的。

(三)不以纠正不当专利授权为目的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授权后的纠错机制,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权宣告无效,去伪存真,实现保护创新激励与维护公共利益之平衡,既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又防止权利滥用,最终推动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3节规定,无效宣告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以保障专利无效纠错机制的适用范围,与此同时请求人也不得滥用此纠错机制,其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意思表示真实,即无效请求须基于纠正不当授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提出,否则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基础将不存在。本案中,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仅为获取专利权人联系方式,而非纠正不当授权,其请求书中的主张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对于此类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已经受理的情形,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7.6节规定,应当驳回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中,请求人还在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仅为获取专利权人知识产权部门的联系方式,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立法目的不符,属于滥用法律程序。如放任此类行为,将干扰广大创新主体的生产经营秩序,并且损害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严肃性,不利于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虽然请求人请求撤回,然而该无效宣告请求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且其行为违反诚信用原则、滥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应当依法予以严格规制,优先适用驳回请求的相关规定。

【案件启示】

本案为驳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宣告请求的首案,不仅及时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专利权人受到不合理、不公平的诉累,还进一步阐释了规制滥用无效程序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审查理念。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不予受理,通过对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细化,更好地指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一行为。

审查实践中,请求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三类:第一类即本案情形,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目的并非纠正不当授权的,以虚假陈述隐藏真实意图;第二类是提交虚假身份材料,身份资格存疑的,例如某案中,请求人提交虚假签章、基于伪造的法律文书提出无效,弄虚作假欺骗行政机关、破坏专利管理秩序;第三类是提交虚假的委托代理手续以隐藏真实请求人身份的,例如某案中,代理机构为规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提交虚假委托手续以掩盖自身作为请求人的身份。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无效程序的制度价值,此三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应予驳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审查实践中,合议组将基于在案证据审慎判断,并不会轻易质疑请求人、进而要求请求人作出解释或提交证明。通常而言,如果合议组已经对请求人的主体身份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定其材料齐全且不存在明显瑕疵或可疑情形,则可以初步认定该无效宣告请求是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如果专利权人提出质疑,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只有在综合在案证据、考量多种因素后认定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存疑时,例如请求人的身份材料和签章存在明显形式瑕疵,或者专利权人已经提出质疑并举证说明时,合议组才会进一步核实请求人的身份和真实意思表示,以确保请求人的身份信息没有被冒用,避免专利权人和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此时请求人应当按照合议组要求的方式提交证据或办理核实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专利制度的长期目标,是实现社会智力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专利的价值应该通过公平竞争的市场来实现,而非将专利无效制度异化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诚实信用的体系,公平竞争的环境,需要各方共同建设:请求人应如实披露真实身份信息,并以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请求,这是其请求具有合法性的基础;专利权人对请求人身份、行为有所质疑的,应积极提交证据、协助查明事实;代理机构也应当充分发挥提供专业价值,引导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并尽到注意义务。未来,审查部门也将继续通过推出典型案例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审查标准,与业界共同建设诚实守信的风气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