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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滥用无效程序划界 以诚信原则守护创新

发布时间:2026-07-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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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是专利授权后的核心纠错机制,承担着去伪存真、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重要功能,是维护专利质量、保障市场公平的重要制度抓手。然而近年来,部分市场主体偏离制度初衷,将无效程序异化为商业骚扰甚至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既干扰创新主体正常经营秩序,也浪费宝贵的行政资源。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涉“无线网络调整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0409378.7,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入选。该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无效部)经审理认定,请求人以获取专利权人联系方式为目的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据此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是国内首例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的案件,既为规制滥用无效程序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也为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重要的规则参照。

一则公开声明暴露真实目的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某科技公司。2025年7月31日,重庆市某网络科技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请求宣告全部权利要求无效,该请求于同年8月8日被正式受理。

按照常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流程,该案本将进入证据交换与口头审理环节。然而,案件受理次日,认证主体为重庆市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微博账号便公开发布配有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声明,直接喊话专利权人公司负责人。该声明明确载明:“本公司判断某科技公司有降低缴纳专利许可费的迫切需求,苦于本公司没有某科技公司知识产权部门的联系方式,故提出本次无效请求,烦请某科技公司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收到专利无效请求书后添加本公司负责人微信,本公司立刻撤回本次无效请求。”同日,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蒋某的微信公众号也发布了内容完全一致的声明图片。

这份“自曝式”声明迅速引发业内广泛关注,社交平台上也出现了对涉案行为性质的讨论。与此同时,专利权人也主动向复审无效部致函,反映请求人的上述行为,请求对破坏专利权无效程序严肃性、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规制。

“收到相关线索后,我们第一时间启动核查程序,并进行证据固定。”该案合议组主审员吴风静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议组首先通过互联网存证平台对微博、微信平台的发布内容、账号认证信息、发布时间等进行完整存证,完成电子证据固化;随后将声明中的印章样式、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信息,与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逐一比对,最终确认发布声明的主体即为该案无效宣告请求人。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就相关事实进行听证。请求人在答复中对公开发布声明、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真实目的为获取专利权人联系方式等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还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申请撤回此次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经审理认为,相较于予以撤回,该案应优先适用驳回条款以阐明法律适用的逻辑与结论,因此作出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

从意思表示真实性认定滥用行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案亮点在于,合议组从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底层逻辑出发,明确了滥用无效程序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完整展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行政程序中的适用路径。

吴风静表示,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这一条款赋予了社会公众对专利授权的广泛监督权利,保障了无效纠错机制的普遍适用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效请求的提起不受任何约束。“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基于当事人请求启动,请求人不仅需要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更要保证意思表示真实,即提起无效的主张必须基于‘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规定’的真实认知,这是程序启动的合法性前提,也是当事人正当行使合法权利的边界。”吴风静谈到。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现实中各项法律制度都有其立法宗旨或目的。专利制度以激励技术创新、推广技术应用为其目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制度则是弥补专利审查可能存在的疏漏、纠正不当授权的补救措施。所以,不符合这一立法目的的请求,从根本上讲属于对该制度的滥用。该案中,请求人公然声称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仅为获取专利权人的法务人员联系方式,还承诺将在取得联系方式后立刻撤回请求。其行为目的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立法本意,涉案行为属于滥用无效宣告程序的行为。合议组根据请求人自身的表达,驳回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法的应有之义。

此外,记者注意到,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曾申请撤回此次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为何不准予撤回而选择驳回?对此,吴风静表示,合议组主要有三重考量:首先,从法律性质看,该无效请求自始不符合受理条件,属于程序启动基础缺失的情形,即使当事人请求撤回,也不能改变该行为本身的不合法。其次,从行为后果看,该行为已经对专利权人造成了程序骚扰,增加了企业的应对成本,同时占用了行政资源,若简单准予撤回,相当于放任此类“用完就撤”的投机行为,无法起到规制与警示作用。最后,从制度价值看,诚实信用原则是贯穿民事活动与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得通过虚假陈述误导行政机关、损害他人权益,对于明显违反诚信的滥用行为,必须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才能维护专利程序的严肃性。

多方合力筑牢诚信专利秩序

“专利制度的长期目标,是实现社会智力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专利的价值应该通过公平竞争的市场来实现,而不能将专利无效制度异化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环境,需要无效程序中的各方来共同建设。”吴风静表示,首先,要让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真正发挥纠正不当授权的作用,必须阻断骚扰专利权人、浪费行政资源的滥用行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如实披露真实身份信息,以真实意思表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是请求具备合法性的基础。其次,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职责,不仅应当引导请求人如实提交请求,还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对请求人的身份信息和诉求进行核实,充分发挥专业价值,维护行业整体信誉。最后,作为专利权人,若面对不诚信的无效宣告请求、对请求人身份和行为存疑,应当积极向合议组提交证据,协助查明事实。

吴风静同时提示,任何一方当事人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都无法得到支持,专利权人不能无理由地质疑请求人。如果合议组已对请求人的身份材料进行初步核实,认定材料齐全、无明显瑕疵或可疑情形,即可初步推定请求人系真实意思表示。此时专利权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若仅质疑但未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在先推定,合议组将不再进一步核实或调查相关主张。如果专利权人完成初步举证,合议组会向请求人转文,对相关主张进行调查和听证后,再作出审查结论。

作为国内首例明确以“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该案的意义不止于个案公正处理,更对整个专利行业的规则完善、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都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其影响将辐射到审查实践、企业经营与行业生态等多个层面。

【典型意义】

合议组查明,本案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目的确为获取专利权人知识产权部门的联系方式,而非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即其在请求书中的主张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议组指出,虽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但是如有证据表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另有目的,而非纠正不当专利授权,则该请求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是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的首案。合议组指出,此类滥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行为违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不仅损害专利授权确权程序的严肃性,还将干扰广大创新主体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利于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严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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