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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在光学成像相关专利文献中,通常不会直接记载所有参数,而在行业研发普遍数字化的当下,这些参数有可能借助行业通用的光学设计软件仿真得出。通过软件仿真“算”出来的参数,究竟是技术事实的客观还原,还是事后人为的“二次加工”?长期以来,该问题在业内一直存在争议。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光学成像系统”(专利号:ZL201610090398.1,下称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跻身其中。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先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先进光电),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江苏久禾光电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久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无效部)经审理作出第5815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案针对“软件复现参数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公开内容”这一核心争议给出清晰认定思路,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软件仿真求解参数“隐形之困”
近年来,我国的手机镜头、车载镜头等光学镜头出货量保持增长,制造端产业规模稳步攀升。同时,在智能手机影像技术持续迭代、智能驾驶感知系统加快普及以及 AR/VR终端快速发展的带动下,高端光学系统及元器件的设计研发需求进一步增长。
产业升级带动光学成像领域专利申请量同步增长,其专利申请的特点日趋鲜明。“在微型成像镜头基础架构日趋同质化的背景下,以曲率半径、光学总长、视场角等参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已成为该领域专利申请中比较常见的撰写模式。”该案合议组主审员袁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进行特征比对时,作为现有技术的相关文件往往并未通过文字记载全部参数特征,依托软件进行仿真复现,可将现有技术文件中未文字记载的参数转化为可量化、可验证的数值结果。然而,对于当事人自行通过软件仿真复现所得出的计算结果,其可靠性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
本报了解到,江苏久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其无效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利用 ZEMAX2014和 ZEMAX2024两版光学仿真设计软件复现对比文件1实施例5的技术方案,认为权利要求1的参数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先进光电则认为软件计算结果不可靠,未客观复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复审无效部成立合议组后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四维度”规则厘清审查边界
决定作出后,业界普遍认为,本案为当事人举证证明参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提供了指引,对于借助软件复现现有技术以计算相关参数给出清晰的认定思路。
“当依托软件复现现有技术时,通常因所用软件可靠性、计算过程可靠性以及软件所用功能不明,使得客观复现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判断规则尚不明确,这也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分歧的根源所在。”袁洁表示,针对上述因素,本案审理过程中归纳出以下四个审查要件:一是所使用的软件来源是否合法,且安装过程是否规范无瑕疵,以此有效规避人为编造修改软件的风险;二是所用软件是否具备行业内的权威性与通用性,以此保障该软件的计算具备相应的公信力;三是是否利用该软件的基础功能进行复现,而非利用后续编写程序复现或者利用该软件进一步设计;四是在软件使用过程中,是否准确采用对比文件记载的数据,以及对软件的默认设置进行的更改设定等操作是否均符合对比文件的实际情形,以确认相关操作基于对比文件,而不会受到操作人变化的影响。合议组通过对上述四个要件进行审查,判断所用软件计算结果是否可靠且是否客观复现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据此判断相关参数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邓恒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公开,并不限于对比文件直接记载的内容,还包括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本案中,光学系统的矢高等参数,是透镜曲率、厚度、材料、间隔等基础结构参数确定后,通过本技术领域的通用软件能够直接复现得出的透镜参数,本质上属于对比文件已公开的技术内容。”
在邓恒看来,本案确立的“四维度”审查规则,有效统一了涉及参数特征的专利审查标准,为“软件可复现的参数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公开内容”这一问题给出了清晰的审查指引:一是工具属性边界,软件必须是本领域普遍采信的通用工具;二是功能属性边界,计算内容必须是软件的原生基础功能,需严格区分“客观参数计算”与“主观优化设计”;三是操作适配边界,建模设置必须与对比文件记载相对应,不得人为引入额外影响输出结果的内容;四是证据效力边界,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建模存在实质性偏差、计算结果偏离对比文件真实参数,其证明力即应重新评估。
护航产业创新升级
当前,我国光学成像领域正处于向高端化、智能化升级的关键阶段,高清影像、车载感知、AR/VR等新赛道对高质量专利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的审查决定,通过清晰的认定思路统一了审查标准,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法治动能,对涉及相关领域参数专利审查标准统一、专利申请质量提升、产业创新生态优化升级等均具有重要意义。长远来看,该案也为数字化时代下各技术领域的仿真证据审查提供了可复制的参考范式,助力专利制度更好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邓恒看来,该案启示光学成像领域创新主体应将核心创新锚定实质性改进,例如特殊非球面设计、新型光学材料组合等,同时构建“核心结构专利+外围工艺专利+场景应用专利”的多层次保护体系。此外,创新主体可建立申请前预排查机制,在提交专利申请前通过通用仿真工具完成现有技术复现后的特征对比,有助于选择适当的专利申请策略。
邓恒认为,站在产业高质量发展角度,该案的影响深远:一方面,它将持续提升本技术领域专利整体质量,为深耕技术创新的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助力充分释放技术创新活力;另一方面,将带动产业全链条的提质升级,推动创新主体研发端与知识产权端深度协同,助推专利布局从“申请导向”向“保护创新导向”转变。
【典型意义】
借助软件复现现有技术的计算结果是否可靠,可从软件来源、软件类型、软件功能及操作适配四个维度进行审查:一是软件来源合法、安装无瑕疵,排除人为编造风险;二是软件属于本领域权威通用类型,结果具有公信力;三是所涉计算为软件基础功能,结果不受版本差异影响;四是软件操作与对比文件情形适配,结果不受操作人员变化干扰。同时,多版本软件计算结果相互印证,也能进一步验证结果可靠性。综上,在无相反证据时,可认定该软件能够客观复现对比文件技术方案,计算所得的参数结果可靠,属于对比文件实质公开的内容。本案为当事人举证证明参数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提供了指引,对于借助软件复现现有技术以计算相关参数给出清晰的认定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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