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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重庆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与专利权人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专利权人)的“无线网络调整方式及装置”(下称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认定该无效宣告请求并非基于请求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提出,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发出结案通知书予以驳回。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3节规定,无效宣告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根据上述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但是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意思表示真实,即无效请求应当基于请求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提出。如果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目的并非纠正不当专利授权,则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基础亦不存在。
在该案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补充意见中,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请求宣告全部无效。经形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然而合议组查明,在该案受理通知书发出次日,经平台认证的请求人公司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题为“申明”的图片。该“申明”落款处盖有请求人公司印章,正文中载明该案案件编号,声称提出该专利无效请求目的仅为获取专利权人知识产权部门的联系方式,并承诺将在获取联系方式后立即撤回无效请求,不会在任何情况下再次对专利权人提出无效请求。合议组进一步查明,该“申明”图片所盖公司印章与请求人在该案中提交作为主体资格证明的营业执照一致。
据此合议组认为,该案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目的仅为获取专利权人知识产权部门的联系方式,而非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即该案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的主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无效宣告请求并非基于请求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提出,因此该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
结案通知书中还指出,虽然请求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然而该无效宣告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应当依法予以严格规制,因此优先适用驳回请求的相关规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 7.6节的规定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授权后的纠错机制,对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的专利权宣告无效,去伪存真,实现保护创新激励与维护公共利益之平衡,既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又防止权利滥用,最终推动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然而,如果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则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违背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立法目的,是损害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严肃性的滥用行为,将干扰广大创新主体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利于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案为驳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宣告请求的首案,对不以纠正不当专利授权为目的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给出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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